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25失效日期:2019-03-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商规〔2014〕3—政府办2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商洛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

商洛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陕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等经依法归档的案卷。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管理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评查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评查小组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执法监督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家、学者参加。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行政执法部门自查与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或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按县区、按部门组织评查,也可以采取县区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互查;评查采用选送案卷评查和随机抽取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是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可以评查全部案卷,也可选择不同执法类别的案卷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部门上年度全部行政执法案卷的自查;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系统上年度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各县区政府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对下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方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

(二)对被评查行政执法单位采取随机抽取案卷的方法评查的,从其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中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采取选送案卷方法评查的,由其报送自选行政执法案卷;

(三)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在评查组确定的地点评查,也可以到被评查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现场评查;

(四)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对案卷进行审查、评分,形成初评结果;

(五)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单位对初评结果的意见,根据其意见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确定评查结果;

(六)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并通报情况;

(七)向被评查行政执法单位移交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保证被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损。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应当由专人保管,专人评查,注意保密。

第三章评查内容与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要评查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行为主体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现行有效的法定依据,执法程序和时限的法定性;

(三)行政执法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裁量的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文书、记录内容等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形式;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形式;

(八)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不同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统一确定的标准执行。缺少统一标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确定评查标准。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一案一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章评查结果的运用与奖惩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和对行政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九条对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对不符合规范性标准的行政执法案卷,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无权处理的,建议有权处理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实体判断的;

(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的;

(四)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被评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提供案卷义务的;

(二)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纠正义务的;

(四)不履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关及其评查人员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3月31日废止。2008年9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商洛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商政办发〔2008〕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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