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渭政办发〔2009〕41号
颁布日期:2009-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渭南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市信息化应用水平,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加快全市信息化进程,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渭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区域信息化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五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管理,严格标准规范,深化应用、务求实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六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国家、省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当地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编制本市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建立、维护信息化建设的市场秩序;

(四)协调、管理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指导、监督、协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六)信息化建设的其他有关事宜。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下同)要努力提高本地区信息化总体水平,促进两化融合,以信息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信息化建设领域,依法保护信息化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与改革、财政、保密、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信息化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九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原则,保障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

十市信息化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信息化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各县市区信息化办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直各部门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办备案。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线、管道建设,应当由本级信息化办和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统一规划,并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市信息化办负责组建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依托全市统一管理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

十四信息化项目建设由市信息化办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凡新(续)建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信息化办提交项目可行分析、建设方案和资金概算。市信息化办组织专家组对照全市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评估、论证,对新(续)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资金概算提出前置性评估意见,以避免重复建设。

对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市发改委不予批准立项;市财政局不予列入预算、不予拨款。

十五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合同书复印件报市信息化办备案。

十六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实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具有标准性、扩展性、开放性和安全性。主要技术产品要经市信息化办技术认定。

十七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服务及保障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资质认定,并在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在本市开展信息化建设业务的单位,要在市信息化办进行备案登记。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信息化建设项目。

十八信息化建设必须和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须与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十九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全面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颁发验收合格证书。验收结果由市信息化办备案。未获得验收合格证书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具体措施,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质量实施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信息化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二十一县级信息化项目建设需将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方案报市信息化办备案。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信息化办组织验收,必要时市信息化办参与,验收结果报市信息化办备案。

二十二市信息化办是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信息项目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技术业务指导和实施过程监管。

二十三市信息化办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中、省安排和要求,根据我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重点,每年发布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二十四根据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凡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均可向市信息化办和财政局提交立项申请书和开题报告,申报渭南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市信息化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立项申请书和开题报告,根据资金和任务情况择优立项。

二十五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工程建设原则上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将合同书复印件报市信息化办备案。

二十六项目完成规定的任务和目标后,由市信息化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由市信息化办颁发验收证书。验收结果由市信息化办备案。逾期不能完成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书的信息化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二十七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进行,经市信息化办和市保密局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十八信息化项目经费由审计部门进行资金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如数收回项目资金,同时取消有关单位下一年申请信息化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十九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统一数据标准,提高数据的规范化程度,构筑数据共享的基础,实现多源信息的集成整合与深度开发。

三十信息资源开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开发;

(二)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发;

(三)保密的信息资源按照有关保密法规进行开发;

(四)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面向社会开放。

三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发政府信息资源,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通过市电子政务统一平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重大基础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市信息化办按照资源共享、协同服务的原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三十二鼓励和支持信息服务中介机构按照统一标准采集、整合具有社会应用价值的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信息资源、信用管理等服务。

三十三市信息化办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规范,经专家组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全市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安全制度保障。

三十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资源的安全等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信息资源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信息资源的安全。对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要加强监管。

三十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信息化办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对单位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六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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