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延政办发〔2011〕112号
颁布日期:2011-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延安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3号)和《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级次

(一)市及各县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50%上缴省级。

(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延长油矿直属采油单位、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卷烟厂和高等级公路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按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省级分享后,下余部分作为市级固定收入。

(三)市与宝塔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含列入市级固定收入部分),省级分享后,市与宝塔区按3:7比例分享,即:市级15%,宝塔区35%。

(四)县级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级分享后,下余部分作为县级收入。

地方教育附加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市级、县区级国库。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差错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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