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2〕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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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1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2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2012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77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理念,坚持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严防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㈠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查清重金属排放企业生产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州环保局要按照《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州调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2012年度辖区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于2012年6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台账,督促相关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环境监测机构要制定监测计划,开展土壤、水体和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及时提交分析报告。
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尾矿库企业的安全和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环保模范城、生态建设示范区等),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
各县市、口岸要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及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审核、应急预案编制等方面的情况报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环保局),统一上报自治区环保厅予以公布。
㈡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㈢继续加大污染治理、污染减排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力度。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严厉打击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6月15日前,州环保局要将辖区各类污水处理厂名单、详细地址、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环境守法等情况上报自治区,自治区环保部门将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社会公布。
加强钢铁、水泥、石灰、制革、硫化碱、酒精、棉浆粕、制糖、番茄、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环境监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对纳入自治州2012年总量控制计划的结构减排企业,要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关停并转”;对环保设施建设不到位,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各县市、口岸要制定限期治理计划,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并按计划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于5月30日前上报州环保局,并按月报送治理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
加强对重点新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做好辖区内涉及钢铁、重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石灰、棉浆粕、制糖、番茄、硫化碱等行业企业及环境敏感区域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主要工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成立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对全州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口岸要将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建立重点行业企业项目审批(核准)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工作合力。
环保部门要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和经信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对各级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效能考核。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项目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厂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对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生产、转移、处置利用企业和尾矿库等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被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㈡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㈢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狠抓督办案件落实。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持续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的,要及时开展后督察。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实施区域限批。
㈣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对重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曝光。要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工作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5月)。各县市、口岸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环保局),此项工作结束前,每月10日和2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㈡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8月)。各县市、口岸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在6月15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报送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督查阶段(9月—10月)。各县市、口岸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口岸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㈣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口岸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和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在11月5日前完成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苗欣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狄永江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王连贵自治州环保局局长
成员:苏德玛自治州发改委副主任
叶尔肯自治州经信委副主任
其格加甫自治州监察局副局长
红霞自治州司法局副调研员
刘军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马玉河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金博自治州环保局副局长
王新荃自治州工商局副局长
王振平博尔塔拉电业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承办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主任:王连贵自治州环保局局长
副主任:刘金博自治州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张虎生自治州环保局办公室主任
龚坚艰自治州环境监测站站长
刘鑫自治州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确定1名工作联络人员(由各单位报州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和信息通报。联系人:李震,联系电话:6281408;传真:6281406;邮箱:[email protected]。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审定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研究部署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相关任务;对全州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察,督办重点案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承办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工作决定和部署;负责拟定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协调各部门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具体负责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和总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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