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行办发〔2014〕55号: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修订后的《哈密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8年11月13日,由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哈密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哈行办发〔2008〕106号)同时废止。
2014年10月9日
哈密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3.3.3报告内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人民政府
4.2.2卫生行政部门
4.2.3医疗机构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2.5卫生监督机构
4.2.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4.2.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4.2.8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4.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4.4基本响应程序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置
5.1善后处置
5.2后期评估
5.2.1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
5.2.2评估
5.2.3总结
5.3抚恤和补助
5.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6.1.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3应急演练
6.2物资和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6.2.2经费保障
6.3通讯保障
6.4宣传教育
7.应急预案的修订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3预案实施时间
8.2预案解释部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公众健康,保持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及时分析预警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健全机制、果断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尊重科学、加强协作。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学防范和处置等方面的研究培训工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科技保障。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部队、兵团、铁路、石油等驻地单位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主要指需要以国家级为主应对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涉及到包括自治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在地区所在地城市(属交通要道、人口密集,其社会经济影响较大)发生,疫情有向其他地(州、市)或自治区区域外扩散的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到包括自治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地区发生,并波及到包括自治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到包括自治区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继续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传染病或属国内首次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发生的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主要指在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并需要以自治区级为主应对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地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
(4)霍乱在地区范围内流行,疫情发生地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在地区发生或传入并属国内首次发现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县市以外的地区。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50人以上集体急性中毒,或死亡5人以上。
(12)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13)发生生物、化学和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4)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5)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主要指在地区范围内发生并需要以地区为主应对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地区尚未发现或既往仅在流动人口散发的传染病(如乙类传染病中的流行性出血热、乙型脑炎、登革热)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10)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10—50人以上集体急性中毒,或死亡5人以下。
(11)在一家医疗机构内发生50人以上的医源性感染暴发,或出现死亡病例。
(12)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主要指地区范围内发生、在地区监督指导下,需要以县市为主应对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10人以下集体急性中毒。
(6)在一家医疗机构内发生50人以下的医源性感染暴发。
(7)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地区行署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地区行署提出成立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部队、兵团、铁路、石油等驻地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地区行署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地区行署分管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并采取相应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需要确定,主要有地委宣传部、专用通信局,地区卫生局、应急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教育局、畜牧兽医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外办、口岸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工商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红十字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兵团第十三师、哈密军分区、武警哈密地区支队,吐哈油田公司、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车务段、中国移动哈密分公司等。
2.1.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地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纸、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宣传报道以及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普及。
地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的建议;参照国家标准制订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地区应急办负责承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报告事件处置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地委、行署关于事件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地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安排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加强网上新闻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地区发改委负责将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执法监督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完善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
地区经信委负责按照地区应急通信保障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和通信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地区商务局负责重要商品的储备和调度,加强市场调控,保证市场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地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对在校学生、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地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
地区公安局密切观注疫情动态和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打击相关恐怖袭击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地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经议事规则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民政局负责受影响需转移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发放生活救济资金和调配救灾物资,处理死难者善后事宜,帮助受影响区域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地区外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汇报情况,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地区口岸委负责协调、督促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等相关传染病防控工作。
地区口岸委和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相关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口岸区域媒介生物的调查和防控,负责应急处置相关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订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负责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地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及区域内植物病虫害预警监测、防治、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病虫害信息并组织防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农产品质量信息。
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区的产(商)品质量监督,组织查处生产领域中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地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地区工商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地区林业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野生动物中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管理,对食品重大事故进行查处。
地区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开展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疫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区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国内外旅游组织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
地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向社会发出倡议,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地区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监测检验,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地区伤亡事故统计,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区专用通信局以及中国移动哈密分公司(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各类通信保障。
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车务段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以及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兵团第十三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系统内相关部门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调集本系统资源,参与并完成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助、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哈密军分区负责驻地部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调集部队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哈密地区支队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管控工作。
吐哈油田公司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调集本系统有关资源,完成辖区和本系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助、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组织应急物资供应、市场监管、污染控制、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有关应急方案,组建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编制、修订和演练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相关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开展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其他突发事件以及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等。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部队、武警、兵团、铁路、石油等驻地有关单位参照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成立各自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协调和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并参与人员培训;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以及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相应的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地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提出具体的技术处理措施。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事发地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和采供血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各系统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和本系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行李、邮包实施卫生检疫,对出入境口岸实施卫生监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卫生宣传,收集和提供国外相关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口岸区域媒介生物的调查和监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地区在国家统一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下开展工作。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卫生行政部门;
④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⑤兵团、铁路、石油、部队和武警等各系统的管理部门;
⑥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
①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报告联系单位和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②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名称、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时间、地点、人群和主要流行特征)、可能的原因、事态评估(发展趋势、潜在威胁和影响)、控制措施、报告联系单位和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2)进程报告
事件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原因和可能因素、对首次报告的补充与修改等。
(3)结案报告
对事件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原则: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各类报告的具体要求也可根据事件的不同性质在此基础上做适当调整。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无条件的乡镇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电话直报当地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网络直报。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报信息后,应及时予以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态,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对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危害因素减少、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直至撤销预警。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人民政府
(1)地区行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县市人民政府在地区行署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时向地区行署汇报疫情及处置过程等有关情况。
(2)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区行署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地区行署划定本行政区域内Ⅲ级及以下疫情传染病疫区。
(3)疫情控制措施。地区行署决定Ⅲ级及以下疫情传染病疫区或可能波及的地区。在发生Ⅳ级疫情时,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地区行署的疫情控制措施,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其它物品等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或其它设施设备。
(4)流动人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传染病疫区或可能波及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对流动人口进行预防,落实控制措施;对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地区行署确定自治区Ⅲ级以下疫情传染病疫区或可能波及的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地区行署要求做好交通卫生检疫,或在发生Ⅳ级疫情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铁路、公路、检验检疫等部门,对进出疫区的工具、乘运人、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对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6)新闻发布。地区区域内发生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地区行署统一发布;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事件相关的新闻,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发布新闻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
(7)开展群防群治。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落实群防群治措施。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行政部门
(1)地区卫生局是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及日常管理机构。
(2)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3)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建议。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5)组织对辖区范围或重点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6)经地区行署授权,由地区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公告。同时,向兵团、铁路、石油、部队、武警及其他驻地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7)组织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8)根据事件级别和性质,组织相关业务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9)针对事件级别和性质,组织相应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包括事件概括、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采取措施和效果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标本、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突发事件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现场专业人员按照方案和计划,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提出并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分送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实验室,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和演练。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指导。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开展与控制事件有关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1)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2)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3)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4.2.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8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卫生部门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卫生、宣传部门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1)地区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地区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按权限做好应急处置。
(2)地区行署应急响应
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地区行署主要或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地区应急预案,成立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领导任现场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3)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成立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疫情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在国家专家组指导下,向地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和协调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会同国家专家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及时向地区行署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并经地区行署授权后,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1)地区行署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地区行署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控制措施。地区行署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参与制定应急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应急小组,组织地区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地区行署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报告。会同自治区应急救治队伍和疫情处置队伍到达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按规定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并经地区行署授权后向社会发布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地区行署应急响应
地区行署成立应急指挥部,分管秘书长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各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封锁、隔离以及舆论宣传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当地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立即组织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等工作,并按规定向地区行署或当地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4.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当地专家或邀请地区级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4.4基本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政府主管或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讯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疾病控制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开展先期救援和现场调查处理;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病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随时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结合实际,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卫生部门做好病人或病原携带者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追踪以及疫区处置;相关部门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扩大。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工作。
(4)现场指挥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和种类,尽快派出专家组,共同参与应急处置。专家组应根据报告以及收集和现场查验掌握的情况,尽快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估,确定事件级别,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报同级主管部门。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有事态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发出请求,由上级政府协调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信息。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4.5.1终止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已基本完成,与事件相关的隐患和各种危险因素基本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级指挥部门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请政府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宣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
4.5.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4.5.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4.5.4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5.5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5.6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5.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信息。
5.善后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2后期评估
5.2.1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调查小组,组织专家和业务人员调查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于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调查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5.2.2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调查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可能导致的原因和影响因素,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经验以及改进建议。应急处置结束后15天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3总结。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5.3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事件危害和损失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根据医疗救治需求,将地区中心医院急救中心设立为紧急救援中心,与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医院、吐哈油田公司职工医院共同组成急救网络。各县市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站。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地区中心医院、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医院、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为传染病救治机构,地区中心医院分院(传染病院)为传染病救治后备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地区中心血站
地区中心血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服务职能单位,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医疗机构应急救治用血。
6.1.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地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地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不少于10人。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应对事件类型,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3应急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指挥机制以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6.2物资和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1)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地区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地区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掌握本地生活必需品市场需求及储备、生产能力和销售以及价格变化情况,做好市场监测,一旦发生市场波动,及时调动生产经营企业现有库存投放市场,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2.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6.3通讯保障
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与本地通信通讯部门合作建立和维护信息通信应急保障系统,保障事件现场与指挥系统和应急队伍之间联络畅通。
6.4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传媒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技能。
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教育。
7.应急预案的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订当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造成的人数众多或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或我区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地区卫生局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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