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治理餐桌污染五年规划2015—2019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5〕61号
颁布日期:2015-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行办发〔2015〕61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治理餐桌污染五年规划2015—2019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治理“餐桌污染”五年规划(2015—2019年)》已经2015年第三次行署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6日

哈密地区治理“餐桌污染”五年规划(2015-2019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五年规划(2015—2019年)》,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结合哈密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按照“明确目标、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先易后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确保食品安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为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贡献。

二、治理目标

以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这“五类产品、一个行业”为重点,力争用五年时间在全地区范围内基本消除主要食品“餐桌污染”,建立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监管制度,建成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主要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向好,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初步形成,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总体水平显著提升。

(一)种植业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建立地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质检机构1个、县(市)级质检机构3个、乡(镇)级监管站28个,配备装备和人员,通过“双认证”农业质检机构达到4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达50个,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生产企业达到15家,认证农产品20个,“三品一标”产地认证面积达到60万亩,认定面积达到全地区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面积的50%。种子、农药、肥料等主要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全面建立农业投入品销售台账、生产使用档案记录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基本杜绝假劣农资导致的重大恶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畜牧业产品。城区畜禽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本地产畜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病死畜禽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三)水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

(四)饮用水。到2019年末,全地区县(市)城区出厂水质和管网末梢水质检测项目合格率稳定在99%以上。

(五)加工食品。食品生产环节长效监管机制初步形成,基层监管人员能力得到提升;食品生产许可退出机制基本完善;食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法规和诚信意识得到大幅提升;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达到93%以上。

(六)食品流通、餐饮业。食品批发企业和商场(超市)、连锁经营便利店、专卖店、食品零售店的预包装食品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覆盖率达到90%以上,逐步实现预包装食品的可追溯和可召回。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全地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年度等级评定“优秀”、“良好”以上比例分别达到10%、60%以上。学校食堂和大中型餐馆食品安全指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

(七)应急处置方面。提升食品安全问题应对能力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率和责任追究率达到100%。

(八)安全风险监测方面。全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面、监测品种稳步扩大,到2019年全地区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各县(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覆盖各县(市)。

三、主要任务

治理“餐桌污染”是一项涉及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全程质量控制的系统工程,重点是建立健全“十大体系”,即,食品安全生产加工体系、食品安全市场流通体系、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实施体系、食品安全标准认证体系、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预警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体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食品安全信息化体系。

(一)抓好食品安全生产加工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带动作用。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登记制。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定点屠宰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屠宰环节检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确保病死畜禽实现无害化处理。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落实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对未能持续保持准入条件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退出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并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可追溯记录制度。实施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制度。强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持续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加大违法违规小作坊执法查处力度,取缔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生产条件恶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加大土壤和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强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市政供水企业监管和市政供水水质监督监管,不断提高水质。组织开展学校、托幼机构自备供水监督检查。加强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提升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食品农产品自主品牌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用品牌保证各族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责任单位:地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抓好食品安全市场流通消费体系建设。依法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核和监管行为,严格督促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对食品质量从入市到交易、退市实行全程监管;批发环节和商场、超市、连锁经营便利店、专卖店的预包装食品全面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食品流通监管制度与长效机制,实现预包装问题食品可追溯和可召回。推动“产销对接”工作,持续增加对接的品种和数量。按照属地化、巡查常态化、网格化、痕迹化、信息化监管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制度(试行)》(新食药监食〔2015〕17号),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完善餐饮服务监管制度,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持续推进和完善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逐步提高全地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年度等级评定“良好”以上比例。按照“持证经营、规范操作,索证索票、定点采购,明厨亮灶、确保消毒,量化分级、脸谱上墙”要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明厨亮灶”工作,推动餐饮服务业不断提升自律自控水平。(责任单位: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抓好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实施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断完善地、县(市)、乡(镇)三级食品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有效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研究分析复杂业态、新生业态和监管边界不清问题,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高度重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农产品安全,创新形成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移交、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形成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合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和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地委编办,行署法制办,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商务局、住建局、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抓好食品安全标准认证体系建设。加强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满足不同消费市场需求。继续推动和鼓励农业企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三品一标”产品认证,逐年提高认证数量。强化各项认证证后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认证行为,维护认证产品信誉。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做好跟踪评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认证机构认证行为,查处虚假、违规认证。(责任单位:地区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抓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地、县(市)二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推动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完善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预防预警、信息通报、调查处理等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重点农产品主产区开展专项监测。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加强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及早发现苗头,及早处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对食品违法问题突出、食品安全隐患严重的县(市)、部门(单位)实行重点治理,集中相关力量资源,限期整改。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作为排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加工食品生产和流通、餐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都要制定监督抽检计划,明确抽检原则和抽检重点食品,建立健全抽检制度,规范抽检程序,形成科学的监督抽检结果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地委编办,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卫生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抓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完善修订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规范、细化地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分类编写应急处置手册,确保在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时有章可循、规范处置,同时要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储备配置,加强应急物资和救治设备、药品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与水平。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及事件应急处置率达100%。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报告制度,完善舆情信息监测处理程序,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及时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介入、早处置。制定《哈密地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完善本级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发布等有关制度。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事实、说明真相,正确引导舆论。(责任单位:地委宣传部,地区经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卫生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抓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共享,发挥信息平台在企业自律、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依法及时公布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加大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信用逐步纳入人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征信系统(非银行信息征集),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单位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培训,增强食品工业企业质量诚信和责任意识,倡导企业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信委、商务局、发改委、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工商局、水利局、文明办,人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

(八)抓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消费常识等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请进来”、“送出去”、集中培训、跟班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行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为重点,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加强中小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向中小学生普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和对食品安全危害的防范技巧,增强青少年自我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食品消费习惯。加强对农牧民科普教育,普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责任单位:地区食安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九)抓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积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建立社会共治激励机制,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全面推进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强化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抽检结果、问题产品的曝光力度,层层传导压力,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发挥乡村、街道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作用,进一步延伸监管触角。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专家论证和评估意见等技术支撑。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纵向形成一级监督一级,横向形成社会监督企业、监管部门的全社会共管共治新机制。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责任单位:地区食安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抓好食品安全信息化体系建设。逐步建设地区食品安全信息公共平台,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跨部门协同应用,实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实现地区、县(市)二级检测数据联网共享。将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作为重点追溯主体,将蔬菜、果品、畜产品特别是“三品一标”农产品作为重点追溯对象。逐步推行对规模较大生产经营主体实现网络化管理,产品带二维码或条码上市,使生产过程、产品信息、销售去向接受全程监控。鼓励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采用商品条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巩固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大备案一单通”电子监管系统,以“大备案一单通”为基本模式,建立健全全地区统一完整的食品准入和食品安全基本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大备案一单通”电子化监管系统“管住批发、规范零售”的作用,实现流通环节食品从准入、销售、退市全程可追溯。推进“大备案一单通”电子监管系统在流通环节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和食品零售店应用水平,把好食品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到2019年,流通环节95%以上食品批发企业应用“大备案一单通”电子化监管追溯系统,批发的食品95%以上进行备案;食品零售店销售的食品95%以上有食品“电子一单通”。(责任单位: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工商局、水利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纳入重点民生工程,主要领导要用更多的精力抓食品安全,分管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推进落实,并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充分发挥食安委及食安办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地、县(市)两级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使命。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治理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支持和引导规模较大生产经营主体加大在改善基础设施、规范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速测和追溯等方面的投入。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坚决杜绝有案不查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提高监管合力。各级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死角,防止推诿扯皮。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将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纳入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考评、绩效考评和文明城市考评,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工作落实。考核结果将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县(市)政府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坚决查处不作为、不得力和失职渎职行为。地区食安办负责组织开展对各县(市)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专项督查和考核评价。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对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宣传和报道力度,形成全地区上下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良好氛围。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反映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防止散布和炒作虚假信息。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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