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09〕113 号
颁布日期:2009-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推进地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经济和社会效益,努力实现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地区行署办公室《哈密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哈行办发〔2008〕38号)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感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近年来,地委、行署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多方面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力度,农村公路里程和质量有了飞跃性的突破,极大地方便了各族群众出行,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交通保障。为此,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于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实现农村公路建、管、养的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全地区需管理养护的农村公路总里程2568.444公里,其中重要农村公路828.069公里,通村油路799.783公里,通达公路940.592公里。哈密市需管理养护的农村公路总里程1681.437公里,其中重要农村公路542.809公里,通村油路493.096公里,通达公路645.532公里。巴里坤县需管理养护的农村公路总里程583.927公里,其中重要农村公路174公里,通村油路160.607公里,通达公路249.32公里。伊吾县需管理养护的农村公路总里程303.08公里,其中重要农村公路111.26公里,通村油路146.08公里,通达公路45.74公里。

“三分建,七分养”。目前,由于受资金、技术、人力等因素影响,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对滞后,部分路段出现病害,公路抗灾能力降低,设计使用年限大大缩短,造成了投资浪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此,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增强责任感,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分级管理养护责任,有效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延长道路使用寿命,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二、健全农村公路养护机构,明确养护职责

(一)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县(市)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接受地区行署的监督检查考核。

(二)地区交通局是全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两县一市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提出县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申报并拨付各县(市)农村公路的小修养护补助资金。

(三)县(市)交通局是县(市)农村公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专业养护工程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并指导各乡(镇)管理养护站的业务工作;负责建立三级管理养护机制,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确定考核任务,拨付养护资金,并检查、验收养护责任人的养护质量和工作完成情况。

(四)县(市)养路队是县(市)农村公路专业养护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县(市)交通局的养护计划,制定专业养护工程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公路的修补油面、病害路段处理、公路灾害预防、桥涵维修、抢修、修复等大中修工程建设;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善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

(五)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是乡(镇)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协管员、养护大户和门前“三包”工作;负责拟定乡(镇)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负责划分各村公路界限,划定乡村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同时做好档案记录;负责养护区内,维护乡村公路路产路权;负责协助调查处理乡(镇)的路政案件。

(六)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抓好“门前三包”工作,在乡(镇)管理养护站的指导下,对日常养护任务分段到户、分路到人,通过“一村一议、一事一议、一路一议”的村民议事规则,确定每户村民门前公路“包整洁、包绿化、包通畅”及田间公路的养护里程、内容、责任,同时对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公示。

(七)乡(镇)农村公路协管员负责在乡(镇)管理养护站的指导下,对本村责任段公路路产路权维护、养护和“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日常管理;负责保持本村责任范围路基稳定、路肩整洁、排水畅通,做好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上报乡(镇)养护管理站并做好巡查日志;负责制止破坏公路设施、侵占公路的行为,及时上报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法制宣传,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的其它工作。

(八)农村公路养护大户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养护和清理杂草、培护路肩工作;负责对路面的坑槽进行临时修补,保持路容路貌整洁,排水沟、桥涵排水畅通,冬季路面、路肩无积雪。每个村都要培育2—3户农村公路养护大户。

三、多方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切实抓好资金管理

(一)大中修养护工程资金(修补油面、病害路段处理及罩面等)由地区交通局负责向自治区交通厅申请。

(二)小修养护补助资金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制定的小修计划,并视道路等级、路面破损等情况由地区交通局负责落实自治区交通厅拨付的小修养护补助。

(三)日常养护资金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的决定》(新政发〔2006〕56号)规定,由各县(市)按照新增财政收入的5%作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四)各县(市)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经费实行财政补助和农民义务投劳相结合的办法。县(市)财政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村道每年安排一定的日常养护经费。

(五)按照“分散管理,分灶吃饭”的原则,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机构物资配备。养护机构物资配备由各县(市)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中安排并逐年购置,地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公路物资配备见哈密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物资配备表。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县(市)长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并落实具体管养措施,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层层抓落实,力求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开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活动”专栏,通过宣传车和散发传单的形式走乡入户,让广大农户了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爱路、护路、养路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地区交通局负责对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养护经费补助资金挂钩,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先进的县(市)要进行表彰并在养护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成绩较差的县(市),采取缓建、停建建设项目和缓拨、停拨养护工程费用等措施。检查考核结果将在全地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件:哈密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物资配备表

行办文书科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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