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 文号:新克政发〔201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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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评选奖励办法》已于2011年1月7日,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克拉玛依市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地方财政贡献
成长企业评选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鼓励地方企业和广大经营者为我市经济发展多做贡献,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地方企业中开展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和财政贡献成长企业评选活动。评选奖励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内单独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参股的企业,但不含驻市的中央及自治区企业)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被评为地方财政突出贡献的企业,必须是年度上缴税金、销售收入在全市排名前30位的企业;被评为地方财政贡献成长的企业,必须是年度上缴税金、销售收入增长幅度超过30%的规模以上地方企业(包括新引进企业)。
(二)入选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2.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金。
3.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奖励办法
“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奖”和“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出符合条件、排名前10位的企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对评选出的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予以奖励。
对评选出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十大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十大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及证书,并按照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两项评选都符合的企业只奖励一次。
地方财政贡献额是指实际上缴市区两级国库的各项税费收入,其中包括企业自行补缴的以前年度税费,但不含出口退税、政策性退税、清理欠税及税务稽查查补的税费收入,并扣除享受财政支持资金部分。
四、评选机构
成立克拉玛依市地方财政贡献企业评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及各区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经贸委、财政局主要领导兼任,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市财政局负责核定财政贡献额。各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地方企业的组织申报及推荐工作。
五、评选程序
(一)参评企业应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区评选办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参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等。经所在区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审核推荐,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向市评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市评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其中,由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参选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诚信资料;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年度税收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提供企业年度财政贡献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计局、监察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提供参选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安全生产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在审核认定基础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候选企业名单及奖励初步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三)市评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十大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和“十大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确定奖励标准。
六、评选要求
(一)“十大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和“十大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对评选出的“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和“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各区政府不再重复评选和奖励。
(三)凡企业和部门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一律撤销该企业的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三年内不得参加评选活动,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评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克政发〔2006〕3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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