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克政办发〔2015〕93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克政办发〔2015〕9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此项制度,是加强行政执法行为层级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是贯彻落实《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大任务实施要点(2015-2020)》的具体措施。近年来,各县(市)和全州各行政执法部门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工作上,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部门存在着备案工作不落实、备案程序不规范等情况。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因不参加年检吊销证、照的除外);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含500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含20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价值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人民币的;
(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六)依照有关规定或当事人要求,应当进行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
(七)各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另有标准的,按照其标准报送备案。
二、报备材料
行政执法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报备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报告一份;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复印件);
(三)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复印件);
(四)听证告知书一份(复印件);
(五)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一份(复印件);
(六)行政处罚立案文书一份(复印件)。
三、审查要求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各级政府法制办在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材料后,要按照“合法、适当、规范”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着重审查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评定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对于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处罚程序违法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明显错误、显失公平的,要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文书,由备案单位在限期内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
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及时将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对于漏报、迟报、瞒报的,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要及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报告》样式
2、法律、法规适用
2015年12月1日
附件1: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报告
执法备字[2015]号
克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现将本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关于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报送备案。
附件: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复印件);
三、听证告知书一份(复印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一份(复印件);
五、行政处罚立案文书一份(复印件)。
备案机关(公章)
XXX年X月X日
抄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
法律、法规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六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四)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作出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罚款、没收财物数额较大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为,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新政法字〔2006〕8号)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的价款相当于较大数额罚款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额度另有规定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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