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认定涉刑案件土地性质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认定涉刑案件土地性质问题的答复

浙土资厅函〔2014〕190号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涉刑案件土地性质问题的请示》(乐土资〔2014〕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土地的地类包括土地现状地类和规划地类,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违法用地查处中土地地类性质,一般是指土地的现状地类。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以发生违法用地的时间节点,参照上一年末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现状地类和规划地类,结合实地调查情况,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土地的地类、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对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应当以占用土地行为发生时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依据。对于如何适用新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应以浙土资厅函〔2012〕132号批复为依据。

2.就本案来说,关于如何认定涉刑案件土地性质问题,应结合实地调查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以及上一年末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总体图等相关材料,综合判定土地的地类性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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