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应用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应用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 文号:浙环发(2012)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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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应用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切实加强全省排污费核定征收管理,推动排污费依法足额、规范征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应用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22日
浙江省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应用
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规程
(试行)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为充分利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成果,科学、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切实规范和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征收流程
(一)数据报送
1.国控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55号)规定,向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上报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信息。
2.国控企业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应根据《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向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报送人工监测数据。
(二)数据的审核、计算和移交
3.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以及《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等规定,对国控企业上传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确认数据的有效性。
4.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对国控企业上传的缺失和失控数据,进行修约。
5.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日均值超标的废水超标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加倍(两倍或实际超标倍数)计算超标当日的排放总量。
6.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根据《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办〔2011〕8号),计算企业排放口的污染源排放量,生成“国控源自动监测数据月报表”,并于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排污费征收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移交报表。
(三)核定开单、征缴入库、公示上报
7.属地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提供的报表,核定国控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情况。
8.属地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管理部门向国控企业开具《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无异议后向企业开具《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做好排污费解缴入库工作,完成排污费票据的核销、归档。
9.属地环境监察部门(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于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平台上填报核定、公示及征收情况。
二、各有关单位职责
(一)国控企业主要职责
1.确保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省环保厅稳定联网,开展运行维护,建立定期巡检、校验、校准制度,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营公司开展运行维护工作。如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和传输数据时,应及时检修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2.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完整。应于每月10日前向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提交前1个月的运行月报,报告内容包括运行情况、维护情况、质控情况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联网的一致性。
3.确保各类台账齐全、完整。应对自身生产运营情况和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逐日记录,并形成统计台账,如生产情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如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履行变更手续,向属地环保局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数量监测。
4.对《排污费核定通知书》进行核对,对有异议的向排污费征收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主要职责
加强运维能力,提高运维质量,为国控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做好运维工作,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自动数据准确、完整。
(三)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日常网络巡检和运维监管工作。
2.组织开展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工作,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开展自动数据有效性评定和缺失、失控数据的修约。
3.制作国控企业污染物日均排放量和总量报表,提交给同级排污费征收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复核申请进行污染物排污量的复核。
4.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调度平台”及时更新有效性审核信息。
(四)环境监测部门主要职责
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含流量计)开展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录入比对数据,编制比对报告。
(五)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将同级自动监控管理部门移交的“国控企业污染物小时排放量和总量报表”,移交给下属排污费征收部门。
2.依据国家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对国控企业自动数据进行再次审核,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完成排污费的开单、公示、入库工作,并对国控企业的复核申请做出复核决定。
3.及时、准确地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平台上填报国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
4.按照环境保护部和我省有关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设置及规范化要求,组织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情况检查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各国控企业应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经属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三同时”项目的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应和主体工程同时验收。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所上传的数据一律作为审核不合格数据处理。
(二)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系统如有效性审核不合格,其上传的数据认定为不合格数据,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数据修约,修约按照“取大数”的原则。
(三)当季自动监控系统上传的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其排污费首先按照上个周期经有效性审核合格的自动监测数据最高值计征,上个周期没有自动监测数据的按照物料衡算或监督性监测数据,以最高值计征,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四)如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连续两次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不合格的时段视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给予相应处理。国控企业应在3个月内重新安装调试自动监控系统和申请验收。
(五)对于国控企业存在前述(一)、(二)、(三)、(四)情况,属地环保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从2012年三季度开始,全省国控企业应用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按照本规程开展。非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可参照本规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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