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养殖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3〕69号
颁布日期:2013-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养殖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养殖行为,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13〕17号)精神,现就加强生猪养殖服务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为

(一)优化规划布局。各地要结合新市镇总体规划、“1+X”村庄布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于2013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生猪养殖业专项发展规划,年底前通过审定。

(二)严格准入条件。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报农业经济部门备案。规模以下的生猪养殖户必须配建相应的排泄物治理设施,并通过种养结合、养养结合或委托处理等方式,实现排泄物达标排放。在规划布局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生猪规模养殖场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用地审批手续,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另行制定公布。

(三)推进散养集聚和生态化养殖。压缩散养比例,引导散养户集聚进入生态养殖小区,并根据环境承载力及小区配套设施科学确定生猪存栏总量。采用农牧结合模式的生态养殖小区,要严格按照存栏一头配套不少于一亩耕地标准控制总量;采用工业化处理和污水入管排放的生态养殖小区,要符合达标排放标准。未进入生态养殖小区的散养户,要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的方式,明确责任人,实行“统一供种、统一饲料兽药、统一防疫、统一治污、统一销售”等“五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养殖管理水平。

(四)完善档案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集养殖场(户)基本信息、生猪养殖情况、防疫检疫、饲料兽药使用、病死猪处置、排泄物处理等于一体的养殖档案。有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要建立健全电子档案,暂不具备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应委托村级管理服务组织实施。

(五)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责任承诺制,生猪养殖场(户)、专业合作社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要主动做好疫病防疫、检疫申报、饲料兽药规范使用、养殖污染治理、病死猪处置等工作,严格禁止规模养殖场(小区)利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禁止不按规定随意处置畜禽排泄物。不能自行处理排泄物或处理后仍未达标的生猪养殖场(户),须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并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社会化服务组织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优化服务体系

(一)强化公共服务。认真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各地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要求,全额落实强制免疫疫苗等相关工作经费,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强化动物疫情测报和检疫工作,定期开展抗体监测、疫情巡查,加强对生猪出售、外地调入等关键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落地”报检制度,及时受理检疫申报,规范检疫操作。加强技术支撑,加快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突出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和集约化饲养技术的推广。

(二)完善社会化服务。加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组建收集队伍,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组建镇、村两级信息化管理服务组织,承担信息采集、日常巡查、要情报告等工作。加强生猪营销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健全排泄物治理服务体系,组建县级或镇级服务组织,按照“政府补助、农户缴纳”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有偿服务,提高排泄物综合利用率。

(三)优化政策支持。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态化生猪养殖场,逐步压缩中、小散户养殖数量。鼓励养殖场(户)转产转业,对退养转产的各地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转产项目补助;对退养转业的要免费开展创业就业培训,支持退养农村劳动力实现再就业。财政要支持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态化养殖场,对畜禽排泄物治理不到位、病死猪处置不规范的,一律取消能繁母猪补贴等政策性优惠。有关部门要在信贷、保险上采取差别化政策支持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要按照“谁处理、谁受补”的原则,结合散养户委托营运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实际,细化无害化处理补贴分配方案,对养殖户主动报告送交病死动物到集中处理厂(点)作无害化处理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

(一)加大违法违章猪舍拆除力度。一是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嘉政发〔2011〕65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坚决予以关闭。二是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实行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58号)要求,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两违”建设的防控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拆除工作,逾期不拆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查处力度。一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根据《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养殖场(户)的社会责任。二是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养殖场(户)违法排污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三)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一是加强对养殖场(户)的监管和指导,积极推动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二是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对省外调入畜禽的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规定,严厉打击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猪、未建立养殖档案、省外调入动物及产品未申报备案及跨县(市)调运动物落地未报检等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健康安全。

(四)加大刑事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加工病死猪流向餐桌、非法使用“瘦肉精”违禁药物等犯罪行为,对农业经济、质监、工商等部门提供的涉嫌犯罪的线索,要提前介入、积极主动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迅速立案侦办,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加大部门联合协作力度。农业经济、环保、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建设、财政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信息通报,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开展联合专项执法等方式,加大对“过路猪”、病死猪乱抛乱弃和流入市场、生猪逃检、外来养殖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形成“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良好氛围。

附件: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有关部门职责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

附件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有关部门职责

序号内容牵头

部门联合

部门措施执法依据

1防止“过路猪”进入我市农业

经济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农业经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在入市主要道口设立卡点,公安部门负责拦截并查处超载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超限行为;农业经济部门检查申报备案调入、有无疫病及耳标完备等情况;高速收费站协助农业经济部门负责询问生猪调入地,查看是否与检疫证内容一致,并将情况反馈农业经济部门。

农业经济部门强化巡查抽查。严格实行调入生猪24小时内“落地”报告制度,同时开展不定期抽查;村级防疫员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未申报备案调入、调入生猪无耳标及调入生猪未报告等情况,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没有生猪耳标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七十八条规定,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省外调入生猪未按规定申报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防止病死猪流入市场商务公安、工商、质监、农业经济、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公安部门查处取缔地下屠宰场点;农业经济部门加强病死猪收集和处置,切断病死猪来源;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部门加强农贸市场、用肉单位及存储仓库等场所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打击。

3防止病死猪乱抛乱丢,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

经济水利、环保、交通运输农业经济部门指导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收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场(户)环保、法律意识;水利部门及镇、村加强河道、房前屋后等区域的死猪清理工作;农业经济部门严厉查处乱抛乱弃死猪的违法行为。农业经济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养殖场(户),按上限处以三千元罚款。

4强化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泔水猪)整治建设发展改革、环保、农业经济、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城管执法建设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建立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并负责许可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协同建设部门起草或制定相关政策,并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农业经济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处理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公安部门对构成犯罪的制售“地沟油”案件及收运车辆进行立案查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服务许可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从事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5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环保农业经济、发展改革(物价)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落实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农业经济部门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社会化服务组织“三废”处理收费标准的核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6强化防疫、检疫服务农业

经济财政、工商农业经济部门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等工作;突出加强对调入生猪的监管,从省外调入生猪,须申报备案;跨县(市)引进生猪应当及时报告;农业经济、工商部门查处无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的行为;财政部门加强经费保障。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申报备案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向检查站报验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没有生猪耳标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七十八条规定,无检疫证明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7引导养殖场(户)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不支持、不鼓励与减量提质要求不符合的行为财政农业经济、环保、国土资源、金融财政、农业经济部门调整惠农补贴政策、政策性保险、地方性支农政策等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场(户)倾斜;财政、金融部门要加大对产业转型发展的支持力度;环保部门监管养殖排泄物达标排放;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规模养殖场建设用地。

8鼓励退养,支持转产转业农业

经济财政农业经济部门开展免费技术培训,引导组建专业合作组织,组织产销对接;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支持。

9宣传舆论引导宣传农业经济宣传、农业经济部门以减量提质、转型发展为主题,树立先进,加大对典型事迹、政策措施的宣传,倡导科学养殖,规范养殖。

10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民政国土资源、农业经济、环保、建设、司法民政部门指导制订村规民约,国土资源、农业经济、环保、建设部门引导、规范养殖场(户)的行为,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援助。

11确保嘉兴市场供应商务农业经济商务部门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农业经济部门合理制订生猪减量目标。

12整治出租土地养猪问题农业

经济环保、建设、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建设部门审核是否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是否审批为设施农用地;农业经济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予以关闭或拆除,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