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1997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1997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7〕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1997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1997年我市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今年市政府对全市范围内实施重点检查的8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鬈中华人氏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检查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是如何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强化依法行政观念的;
2、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为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3、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4、实施征收、许可、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5、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程序等是否健全;
6、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
7、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熟悉、掌握相关法律业务知识,胜任行政执法工作;
8、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9、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有关工作情况。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今年的行政执法检查采取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按条条分工负责与条块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具体的检查方式上,主要通过查阅案卷,走访当事人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发现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以前),主要是做好安排部署、宣传动员及调查摸底等准备工作;第二阶段(4月至7月),主要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总结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上半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做出综合报告,于6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局;第三阶段(8月至11月),市政府组织重点抽查。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长春市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副市长李述,副组长为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国人、市政府法制局局长朱成荣,成员包括市卫生局、公安局、建委、水利局、土地局、房地局、民政局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成立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五、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要重视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做到领导亲自动员部署、亲自带队检查,同时要为开展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
2、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具体工作由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要做好宣传动员、自查、抽查和总结。
3、有错必纠,力求实效。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要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4、要同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的进一步实施相结合。要结合各级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分解行政执法内容、量化指标和执法机关的职责一并进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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