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药品市场整顿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药品市场整顿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9〕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药品市场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药品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国家对其生产、销售制定了严格的规定。近日,在查处吉林省长春药材采购供应站销售给农安县无业人员何国桂、李林劣质药品一案的过程中,进一步暴露出我市药品市场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一些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购药渠道混乱,没有遵循就地就近主渠道进货原则;在农村还存在无证经营、非法销售药品的现象;一些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法制观念不强,非法销售、使用过期失效、虫蛀霉变等劣质药品;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差,缺少药学技术人员;监督力量薄弱,监督不到位。为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必须依法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整顿全市药品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整顿药品市场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辖区内药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行动,组织人力,加大整顿药品市场,尤其是农村药品市场的力度。
二、卫生、医药、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抓好药品市场的整顿工作。要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逐个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卫生局要加强药品的管理监督,认真查处假劣药品。医药局要加强行业管理,组织人力彻底清理企业库存积压药品,对查出的过期失效、虫蛀霉变的劣质药品,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卫生、医药、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查处无证经营。
三、加强对药品进货渠道的管理,严禁从个人手中进药,保证主渠道进货。医药局负责清查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卫生局负责清查医疗单位的进货渠道。
四、各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宣传媒介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使用卫生常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抵制、打击假劣药品的自我保护意识。卫生、医药等部门要加大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力度,对于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时间安排:从现在起,利用20天时间,集中进行整顿治理,2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以文字形式将整顿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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