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和种植高杆植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和种植高杆植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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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和种植高杆植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1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和种植高杆植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和种植高杆植物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在各地、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建设以及违法种植高杆植物的现象日趋严重。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力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三、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要严格规划审查,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一律不得批准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电力、农林、园林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电力设施、林业、城市绿化建设的协调工作,避免高杆植物危及电力线路安全,保证电力线路正常运行。
五、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其他高杆植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为:
1、在一般地区
电压等级
水平安全距离
1——10千伏
5.0米
35—110千伏
10.0米
220千伏
15.0米
500千伏
20.0米
2、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
电压等级
水平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110千伏
4.0米
220千伏
5.0米
500千伏
8.5米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计算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220千伏
4.0米
4.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六、规划、建设部门、乡(镇)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在接受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改(翻)建、扩建房屋申请时,要会同电力主管部门勘察、会签,防止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七、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的所有者不得自行增加房屋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八、凡经批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单位,在施工前应与供电部门签订建筑施工协议书,搭建安全防护架,规定安全注意事项。
九、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设计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支付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十、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树木所有者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十一、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确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应与供电部门协商,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十二、供电部门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应当予以修剪或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十三、供电部门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设立电力设施保护警告警示牌。
十四、供电部门要加强对电力线路的巡视、检查,发现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建筑以及违法种植高杆植物等行为,要及时向电力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会同公安、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和农委等部门联合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高杆植物所有者承担。
十五、凡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六、本意见未尽事宜由泰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泰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泰州市规划局
泰州市建设局
泰州市农业委员会
泰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泰州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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