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淮政发〔2007〕176号
颁布日期:2007-1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淮政发〔2007〕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苏政发〔2007〕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市范围内利用航摄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进度。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全市统一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2007年1月至6月开展调查的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2007年7月至2008年底,各地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9年6月基本完成对调查成果的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形成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事项。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地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明确分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精神,本次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统一购置航空、航天遥感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基础图件;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深入实地,细化调查,并建立数据库。市政府组织开展逐地块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

(三)制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通知及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制定全市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各县(区)要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具体实施方案,制订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地的土地调查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须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市财政负责落实市级土地调查经费。各地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调查队伍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调查队伍必须经过资质审查,调查人员必须经培训且考试合格。调查承担单位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县级调查成果。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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