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鸡政办发〔2006〕 88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6〕8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日
鸡西市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
按照国家关于“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总体要求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国安委办〔2006〕19号),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原则
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体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炭工业产业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深化煤矿整顿,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规范资源整合,促进结构调整;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实行联合执法,强化监督监察。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小煤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数量多、规模小、办矿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低、破坏和浪费资源严重、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目标
自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争取用三年时间实现“一个好转、两个减少和三个提高”的目标。一个好转:采矿秩序明显好转。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两个减少:一是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全市煤矿数量力争控制在400处左右,淘汰3万吨/年以下矿井,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二是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
三个提高:一是煤矿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采区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破坏和浪费资源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二是煤矿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正规开采,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20%以上,全部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三是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达到初中以上,特种作业人员达到高中以上,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达到中专以上。
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步骤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原则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目前,已按标准关闭43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第二阶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以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资源整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规定的资源整合目标、范围、原则和程序进行。通过资源整合,淘汰3万吨/年以下矿井,改变煤矿过多、过乱、过散的状况,进一步减少50处左右矿井。
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整体水平。在此阶段规划减少30处左右矿井。
通过三个阶段的整顿关闭工作,鸡西市地方煤矿规划保留的矿井总数约为400处左右。其中,30万吨/年以上矿井10处,15万吨/年以上矿井30处,9万吨/年矿井60处,6万吨/年矿井300处。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对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矿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非法挂靠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发现同一个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限期关闭和淘汰以下矿井:
1.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
超层越界对国有煤矿安全构成威胁或与国有煤矿贯通的煤矿必须关闭。
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根据《若干意见》,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关闭一个。
3.关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
(1)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2)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3)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4.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1)依据《特别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2)依据《特别规定》,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3)依据《特别规定》,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4)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5.关闭资源整合方案中确定的被整合矿井
被政府批准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被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矿井的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吨/年,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关闭发生3人以上瓦斯、煤尘事故或5人以上水灾、顶板等其他重大事故的矿井。
7.关闭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且煤炭资源储量小于5万吨的矿井。
五、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重点
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矿井,在采矿权批准资源范围内,按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进行整合。以技术境界划分采矿权的矿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井群,必须进行资源整合。
1.凡在一平方公里范围内存在两处以上小井,必须进行资源整合。
2.矿与矿之间存在贯通、过采空区等安全隐患的矿井。
3.便于联合开采的近距离煤层而分层开采的矿井。
4.单一煤层走向长不足500米地段内多井开采的矿井。
5.矿井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小井群矿井、储量小、无法扩界的矿井,经技术改造单井生产能力不能达到6万吨/年的矿井。
6.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权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六、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攻坚战
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用讲话精神指导和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坚决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三年解决煤矿问题的奋斗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兆力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徐振林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鲍华市公安局局长
何福库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柴树林市纪检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李代民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方东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金思荣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刘成才市工商局局长
董国兴市供电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主任由李玉宝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煤炭局。电话:2396328,2396327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根据本规划要求,组织制定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三年(2005年7月~2008年6月)规划和各阶段关闭、整合标准。规划应明确煤矿整顿关闭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矿井名单、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井和整合矿井的范围和对象,确定每个阶段的关闭矿井和整合矿井的数量计划和2008年6月底保留的煤矿数量。其中2006年关闭、整合矿井名单和数量于2006年6月14日前,以文件形式报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部门职责
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监察、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劳动保障、安监、煤炭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