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08〕106号
颁布日期:2008-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嘉政办发〔2008〕10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的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一)严格出让宗地投资强度和规划条件管理。土地出让前,各职能部门在编制审核出让宗地的产业类别、投资规模、环保标准、规划条件、用地规模、建设周期和投产期限等出让要求时,应按相关规划及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出让条件和要求的科学性、严肃性。土地出让后,受让人要严格按已出具的条件、要求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和调整出让条件、要求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条款。

(二)缩短立项和建设审批周期。招商主体要指定专人协助投资者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报建、企业登记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承诺的审批审核时限内尽量缩短审核、审批时间,初步设计评审、规划方案会审、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应随报随评、及时开展。

二、加强审批管理,确保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实施

(三)加强支付出让金和开工、竣工延期管理。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台账,采取书面通知和上门通知等形式,及时督促土地使用者按时支付出让金和按合同约定投资开工建设。对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造成逾期不支付出让金或开工建设、竣工的,应责令其限期支付出让金、开工建设或竣工,同时还应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在此限期内,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分割登记、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在建项目抵押登记手续。对确因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延期的,经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地委)同意,可以顺延出让金支付时间和开工、竣工时间,但造成延期的责任部门,必须承诺消除原因的时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加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发展改革和建设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方案初审时,应严格按照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合同约定的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退回重新调整并限期上报新的设计方案,直至符合出让宗地控制指标后方可进行方案会审或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土地出让成交后因城市规划调整而必须调整控制指标要求的,规划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并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出让合同条款变更手续。

三、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

(五)及时准确录入已供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在批准供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地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基础数据内容包括:土地出让面积、出让单价和总额以及征缴期限等出让信息;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等规划要求信息;产业类别、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出要求等投资要求信息;开工竣工期限等施工建设进度信息。

(六)充分利用动态监测系统履约期限自动提示功能,实施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动态监管纳入土地执法巡查范围,镇(街道)国土所要把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作为管理工作任务,利用监测系统的自动提示功能,及时督促土地使用者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保证出让金和投资按时到位,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如期实施。

四、加强投资合同跟踪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投资到位率

(七)完善招商合同条款。各招商主体要修改完善合同条款,除对产业类别、投资强度及总额、投资到位及开工建设期限、产出值等投资要求进行约定外,还应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进一步增强投资合同的约束力。

(八)明确跟踪管理分工。招商投资合同签订后,招商主体作为投资合同跟踪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对投资合同履行负全责,既要千方百计为项目实施做好必要的前期工作,履行合同约定的招商方责任,为投资方履行合同创造条件,又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合同管理模式,及时督促投资方按时按量投资建设。对投资方擅自违约不按时投资建设的,招商方应严格按投资合同约定追究投资方的违约责任。

(九)强化跟踪管理责任机制。

1.建立通报制度。市、县(市、区)土地委办公室于每季度初将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执行情况在政府网站和政务信息上通报。

2.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因招商主体投资建设前期工作不落实等原因违约在先,造成投资方不能按期投资建设以及解除合同取消投资建设项目的,或因招商主体不积极履行监管责任,不及时督促投资方投资建设造成延期开工建设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取消招商引资有关奖励。

五、开展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十)建立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制度。

1.验收内容。重点对投资建设要求、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控制指标进行验收。具体验收产业类别、投资(投资总额、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环保标准、土地用途、出让金支付、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约定条件和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

2.验收分工。嘉兴市区(不含嘉兴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由市土地委办公室负责;县(市、区)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由各县(市、区)指定的验收机构负责;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由管委会负责。验收工作由竣工复核验收机构统一部署和受理,各职能部门分别验收,即产业政策、投资落实情况验收由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环保标准落实情况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落实情况验收由建设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面积、用途、开工和竣工期限等实施情况验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3.验收程序。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由验收机构在约定的竣工之日前10个工作日,通知受让方做好接受竣工复核验收准备工作,也可以由受让方在建设项目竣工、设备安装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的验收机构提出申请。验收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申请或验收通知抄送负责验收的各成员单位,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竣工复核验收意见。工业建设项目由经贸部门拟定竣工综合验收意见,其他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拟定竣工综合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合格或不合格两种,验收意见经验收机构讨论通过后通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十一)违约责任追究。对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机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出让合同和协议约定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受让方整改后可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请新项目或扩大用地规模,并限制或取消其享受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应凭验收机构《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结果通知》办理房屋和土地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屋和土地转让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