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二月十日
牡丹江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和蔓延,实现可持续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监测与预报
(一)监测机构及职责
动物防疫监测机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在我市设立的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组成,并设动物疫情测报员,在乡、村动物防疫组织内设疫情报告员,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快捷联通的疫情监测网。各级动物防疫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下达的监测任务以及当地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制定监测方案,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规范,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疫病监测。
(二)监测范围和种类
凡从事禽类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列为监测对象,重点是种禽场、规模养禽场、禽类交易市场、屠宰场以及从国外、省外引进的禽类。监测种类是高致病性禽流感。
(三)监测方法
各级动物防疫监测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监测任务,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对种禽场、规模养禽场、禽类交易市场、屠宰场以及从国外引进的禽类进行重点监测(每次监测的比例不得少于1%),通过科学的监测分析,为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乡、村疫情报告员负责本乡、村禽类的日常监测,发现疫情后要立即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测机构。
(四)监测结果处理和预报
动物防疫监测机构要将监测到的疫情和其它来源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作出预测预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以最快的方式上报。要建立监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监测地点、禽类来源、监测数量、监测结果、监测人和处理结果等情况,并存档备查。
二、应急处理程序
(一)疫情报告
严格执行疫情报告程序,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没有发生疫情时,各县(市)、区要每日14时前将零疫情报告表传到市兽医卫生防疫站(传真:6822745),市兽医卫生防疫站于每日15时前将零疫情报告表传到省兽医卫生防疫站;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要按照疫情报告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在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和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卫生、工商、贸易、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及毗邻地区。
市、县(市、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员和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都应立即向当地县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或发现可疑疫情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诊断,采取防疫措施,并按发生疫情时的上报程序报告。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初步诊断结果、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公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
(二)疫情确认和分级
1、疫情确认
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派出诊断专家组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现场诊断,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采集病料送省兽医卫生防疫站做实验室检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确定。确定人感染后,立即启动《牡丹江市防治人感染禽流感应急预案》,做好综合防治工作。
2、疫情分级
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黑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确定的划分标准,确定高致病性禽流感分为3个等级:
一级疫情(全省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同时3个地市以上发生或在2个相邻地市发生;在30日内发病疫点10个以上,病禽数在5万只以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本市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同时有2个县(市)、区发生;在30日内发病疫点5~10个,病禽数在3~5万只;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本市范围)。三级疫情是指发生病例,并在二级疫情以下的。
(三)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1、未发生疫情时的应对措施
为了防止域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市,对入境的禽类(包括携带的鸟类在内)都要进行严格检查,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高发期一律不准从外地引进或偷运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我市。东宁、绥芬河两个口岸和宁安、海林、林口、穆棱等县(市)境内201、301国道入境口都要设立临时检疫关卡,把住流通环节的检疫关。严格消毒措施,凡在我辖区内的养禽场、农贸市场、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熟制品加工点、运输车辆都要进行彻底消毒,要做到每周两次。加大对产地检疫和屠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
2、发生疫情的应对措施
我市如果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1)实行严格的封锁隔离。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派人员到现场指导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县(市)、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要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报请县(市)、区政府下达封锁令,同时通报毗邻地区。疫情所在地政府具体实施封锁隔离措施。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定标准:疫点以染疫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它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划定;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在3公里范围内划定;受威胁区以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划定。对封锁的疫点、疫区要采取以下措施:严禁染疫和疑似染疫;禁止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流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禁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对疫区、受威胁区饲养和经营禽类活动实施有效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2)实施彻底扑杀、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发生疫情的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病禽和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对禽类尸体、禽类产品及粪便、饲料、用具等污染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实施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对疫点、疫区内的禽类运载工具、用具、笼舍、场地等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口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对禽类产品和禽类的分泌物、排泄物、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疫点出入口和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要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立明显标志,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对出入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3)宣布解除封锁。在采取严格控制和防范措施后,经扑杀和紧急免疫接种21日后,由省、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审查确认符合解除封锁条件的,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疫点、疫区解除封锁后,县(市)、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控制扑灭疫病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于15日内报市、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在疫情处理过程中,要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存档备案。对受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少损失。
(4)各级疫情的应急措施。确认为一级疫情,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确认为二级疫情,启动本应急预案;确认为三级疫情,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发生地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疫苗、人员等,并组织督促落实应急防疫各项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要立即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深入疫区,督促指导疫情扑灭工作,并及时向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报告。
三、保障系统
(一)组织保障
1、组织机构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由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防治指导组、应急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教育组等5个工作组,同时成立6个督查组,各组工作任务按《牡丹江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2、部门职责
(1)市畜牧局:负责疫情控制、监测、预报、评估;负责疫病确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指导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检疫监督管理;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负责对群众开展禽类疫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2)市发展计划委: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物资贮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资金。
(4)市委宣传部:负责防疫宣传教育工作。
(5)市科技局:负责紧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禽类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6)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
(8)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9)市交通局、牡铁分局、牡民航站: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防疫物资,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立工作。
(10)市工商局: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相关禽类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场所;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11)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控制疫区相关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入境管理。
(12)牡农管局、牡林管局、牡军分区后勤部:在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禽类疫情处理工作。
(二)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准备金,市本级100万元、各县(市)40万元、各区10万元,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需要。各级指挥部办公室都要指定有关单位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药品和物资储备,资金由各级财政在疫情应急预备金中解决,市本级为30万元、各县(市)10万元、各区为5万元。应急药品和储备物资由各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管理调配。应急药品和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本预案规定的禽类疫病,不得挪用,并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药品和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三)技术和人员保障
1、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组,成员由市畜牧局、兽医卫生防疫站、监督所、检疫站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拟定)。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技术决策意见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做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诊断实验室,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诊断;各县(市)区设诊断室,负责初步诊断。
3、各级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由畜牧兽医行政官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方面人员组成。预备队按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要对预备队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培训,提高对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4、要配齐配强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调整在动物防疫一线的非专业人员,给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充实一批热爱基层防疫工作和具有专业知识的大学生。要合理解决村级防疫员报酬,按村委会主任工资四分之一的标准落实。
四、其它事项
(一)县(市)区政府、牡农管局、牡林管局、牡军分区后勤部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二)在疫情处理过程中,要始终做好群众的思想安抚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
(三)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四)对瞒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禽类疫情的,对擅自发布疫情消息、造谣惑众、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在疫区封锁、染疫禽扑杀、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执行不力的,造成疫情扩散,引发严重后果,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应急预案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态势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由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4年2月10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