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子邮件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7-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7〕18号

关于加强电子邮件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国行政首脑机关办公决策服务系统的通知》(国办发[1992]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省行政首脑机关办公决策服务系统的通知》(吉政办发[1994]14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长春市行政机关办公决策服务系统总体规划》,与各县(市)、区实现了计算机联网,并开展了电子邮件的传输业务。为了加快长春市政府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进程,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电子化、网络化工作,实现政务信息的高度共享,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子邮件系统的应用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电子邮件系统的应用工作,为了保证电子邮件系统正常运行,必须配备外线电话一部、计算机一台。电子邮件系统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及维护。

二、对于已开通运行的各节点系统,必须依靠网络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上报信息。以其它方式报送信息,一律不予采用。

三、严格值班制度,每天上网不得少于两次。以确保网上数据传输及时、准确、畅通。对于不能及时上网,造成上情不能下达,下情不能及时上报等工作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四、对过时信息应及时删除,以免网上数据传输不畅,造成工作损失。

五、一旦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与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取得联系,以保证信息传输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用情况,我们将进行不定期检查,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落实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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