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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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焦政〔2003〕20号
为加快我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产业化步伐,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豫政〔2003〕7号)规定,现就我市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适应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成本补偿和价格激励机制
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走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之路,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仅要补偿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成本,而且要有合理的投资回报,以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类资金参与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目前,我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基本顺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征收不到位;项目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不足,难以保证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投资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为全面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将全市(含各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调整为0.70元/立方米,其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0.6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水调整为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调整为0.70元/立方米。目前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要按规定时间和标准抓紧开征。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取消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不包括超标排污费)和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对在建或已建成的污水处理项目,经批准也可对经营权、股权进行出让、转让,进一步加快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
二、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力度
凡抽取地下水、向河流湖泊(含水库)取水和经营水的单位,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处理费,统一由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用户实际用水量征收。通过城市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由焦作市水务有限公司根据用户使用量一并收取,市辖各区及其它部门不得收取。园林、绿化、市政、环卫、消防等城市公用设施用水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用水户(以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为准)实行免征。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征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在征收、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保证污水处理费按标准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缓交,但不得免交。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征管单位、代征单位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的县市,当地政府要抓紧协调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对因征收不力影响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地方,当地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补足缺口,保证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
各县市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和运营支出。对在建或已建成的污水处理企业,要保证建设和运营资金的投入;对尚未建污水处理企业的县市,可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配套项目的投入。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要求,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企业并投入运营。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做到及时足额入库、按时足额拨付,严禁截流、挤占、滞留、挪用。
四、加强领导,统筹兼顾,保证污水处理费调价措施的顺利实施
污水处理费调价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兼顾水价改革各方面的调价因素和社会承受能力,确保污水处理费的顺利开征。市计划、物价、财政、建设、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取得广大群众对污水处理费调价措施的理解和支持,推进我市污水处理产业化。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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