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漯政〔2004〕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国家、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生产、输送、分配电能的重要载体,是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血管和命脉,其畅通与否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和社会大局的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和要求
(一)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尤其是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严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树木和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有关单位必须在30天内无条件予以修剪、清理或拆迁。
(二)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尚不构成严重威胁的树木和各种建筑物,有关单位必须在今年12月底前无条件予以修剪、清理或拆迁。
三、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一)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电业部门要把电力设施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查处。
(二)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审批项目时,要充分考虑电力设施的保护问题,依法留足电力线路防护通道和范围。
(三)各级园林部门在植树造林、绿化城市时,如确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应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方可种植低矮树种,严禁种植高大乔木。
(四)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外力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严惩各种针对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格奖惩,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管,切实做好本系统、单位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努力做好全市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协调,抓好工作的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将于2005年初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全面验收,并对在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同时,对因失职而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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