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由于我市目前汛期已过,秋旱将至,江河湖泊、水库水位逐渐回落,地表水自净能力较弱,制糖、淀粉等企业也已经陆续开工,水面养殖进入旺季,容易出现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确保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全面检查工作
各县、城区政府立即组织水利、环保、卫生、建设、农业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对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沿江、沿河、水库取水工程等饮水水源地以及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市水利、环保、卫生、建设、农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
二、加强水源的保护
沿江、沿河饮用水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3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捕捞、网箱养鱼和排放污水等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切实加强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整治工作。
三、加强水质监测工作
市环保、卫生、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工作,特别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自建水厂等人饮工程的水质监测,要定期做好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群众,避免群众饮用不安全水。
四、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水利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指导,指导群众建立健全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制度、安全防范制度,切实加强工程取水水源的保护工作,加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定期做好过滤、净化及消毒设备的检修维护。直接取用水质不达标的工程要进行限期整改,有过滤、净化及消毒设备而没有启用的要立即恢复使用;没有上述设备的,要立即采取措施,指导群众做好水质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地带。
五、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农村饮水水量、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饮水水质严重不达标或严重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确保全市群众饮水安全。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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