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邕江两岸违法砂场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邕江两岸违法砂场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邕江两岸违法砂场的通知
南府办〔20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邕江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邕江两岸违法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目的
取缔违法砂场、纠正违法建设砂场行为、规范砂场建设活动,强化对临江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堤防安全、河岸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二、清理整治的对象
未经水利、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擅自在邕江两岸临江建设的违法砂场,重点是2003年6月份之后违法建设的砂场。
三、清理整治的步骤
(一)2005年3月份前,对2004年5月19日市水利局发布《关于禁止在邕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砂场的通告》后违法抢建的砂场进行拆除。
(二)2005年3月至6月,完成邕江三江口至三岸大桥河段违法砂场的整治。
(三)2005年6月至12月,完成邕江三岸大桥至横县道庄村河段内违法砂场的整治。
四、清理整治的要求
(一)落实责任,切实做好邕江两岸违法砂场整治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规划、国土、市政、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及砂场所在县、区负责组织完成,各有关部门和砂场所在县、区要落实责任,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全力做好违法砂场整治的有关工作。
(二)广泛宣传,为邕江两岸违法砂场整治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砂场所在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新闻媒体及采取编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材料,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出宣传依法管理临河砂场的必要性和违法建设砂场的危害性,增强群众的水患意识和水法律观念,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合理规划,强化邕江临江砂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邕江两岸砂场建设规划,加强临河砂场建设的监督管理。沿江砂场对河岸的稳定和河道的行洪安全及周边环境均有一定影响,因此,以城市建设需要为基础,确定砂场的数量和产量,科学布局,合理安排,以需定产、以需设场、集中管理。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设立砂石专业市场,实行集中经营,统一规范管理。
(四)明确任务,依法做好邕江两岸违法砂场整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是开展本次砂场整治的法律保障,各有关部门和砂场所在县、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2005年主汛期到来之前(5月31日前)基本完成邕江三江口至三岸大桥河段违法砂场的整治,为我市的安全度汛提供保障。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砂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业主限期自行拆除,发改、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依法同时收回已颁发的各种批文、证照。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规划、国土、公安及砂场所在县、区组织强行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已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砂场,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建设经营,不得私自扩建、改建,已经扩建、改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强行拆除。
(五)依法行政,杜绝新的违法砂场出现。凡是在我市辖区内邕江河道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砂场的,必须按照水法规定的临江工程报建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到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规范临江砂场建设的审批制度,避免以言代法、违法乱批现象的发生。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河砂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清除,同时追究砂场建设业主和批准部门及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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