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5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5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南府发〔2004〕80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2005年我市本级部门预算工作,现就编制2005年我市本级部门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八届四次全会、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大南宁,确保我市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要求,全面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坚持依法理财治税,加强收入征管,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坚持“先保吃饭,后搞建设;量入为出,尽力而为”的原则,在合理界定公共支出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重点保证人员经费,从严控制公用经费,优先保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增长和“136”工程等重点支出项目,全力服务南博会,确保确定性项目,压缩非确定性项目,严格控制其他一般支出的增长,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完善部门预算专项项目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各部门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预算编制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部门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发展目标和现有公共资源的配置情况,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按照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三)逐步实施公共财政。各部门应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调整支出结构,将有限的资金主要安排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性事业发展,逐步减少对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投入。

(四)实行综合预算。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将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五)细化预算编制。部门预算要细化到二级预算单位。收入预算应明确到各收入项目及各项收费、基金的征收计划,支出预算要细化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

(六)真实、合法。部门预算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自治区、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必须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各收支项目的测算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机构、编制、人员、车辆等基础数据资料要据实填报。各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包括上年结余、本年收入。上年结余是指单位上年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年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补助)、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收入预算应当按照经济事业发展计划、政策导向、上年收入的实际情况进行预测。预算增减因素应进行详细的测算并作出具体说明。

(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备选项目支出、经营支出等。

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含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其中:

人员经费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所列项目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超编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支出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定额标准,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各部门(单位)编制数核定。

2、备选项目支出:按照先确定性、后非确定性项目顺序,根据项目安排经费。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除预留必要的配套资金外,原则上都要分配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单位。财政大额专项资金(如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要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分配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单位。补助县(城区、开发区)的专项资金也要分配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县(城区、开发区)具体单位。能细化到具体项目而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能落实到具体单位而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财政部门原则上不考虑安排经费。各部门项目经费按先确定性、后非确定性项目顺序安排,确定性项目未予安排的,不得安排非确定性项目。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贯彻分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进一步划清事权和财权,逐步减少市对县(城区)分散的专项性补助,实行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严格对安排专项经费的专项项目按法定支出、政策性支出、维持性支出、发展性支出、其他支出五大类进行规范分类,加强对本部门的支出结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控制好各类支出。

四、实行部门综合预算

实行部门综合预算,就是要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解决目前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相分离的问题。即将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的预算收入。部门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资金需求和本级财力情况,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的顺序核定。各部门所有收、支均应纳入本部门财务统一编制预算,市财政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凡应在部门预算中反映而未反映的收入,均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除全额上缴市财政外,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编制部门预算要统筹考虑部门预算内外资金,除有专门用途的预算外资金外,都要用来统筹安排部门支出,首先用于按定额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剩余部分,再用于安排专项经费。

五、严格支出预算安排顺序

财政资金首先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性支出和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包括公检法机关行使职能及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农业、教育、科技法定性支出;保证各项由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最后视财力可能安排事业发展和生产建设支出。

六、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

财政资金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转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上来。公益性单位由财政供给,准公益性单位按其公益性程度给予补助并逐步减少补助额,经营性单位要与财政供给逐步脱钩,最终走向市场。2005年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安排按单位的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顺序排列,并减少对经营性单位的财政经费供给。

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宁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03〕21号)的有关要求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不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安排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年度内一律不安排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八、硬化预算约束

各部门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时,要结合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五”计划,中央、自治区、市政策变化情况及本部门工作计划充分考虑本部门2005年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项目,详细分析,认真测算,不要遗漏,以完整履行本部门职责。部门预算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除中央、自治区和市出台重大政策以及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必不可少的增支外(突发性事件增支要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办理申报手续,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符合预备费使用范围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从预备费中开支),其他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对于编制部门预算时遗漏的项目,属于确定性项目,则从该部门2005年非确定性专项项目经费中调剂解决;属于非确定性项目,则推至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考虑。

九、预算批复

2005年市本级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法》的要求,在30日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应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市直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搞二次预算分配,不得随意挪用、挤占所属单位经费。

十、2005年报送市人大审议部门预算的部门

2005年报送市人大审议部门预算的范围要进一步扩大,除2004年报送市人大审议的部门继续上报外,增加如下19个部门上报市人大审议部门预算:市委统战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老龄委、市侨办、市妇联、共青团市委、市侨联、市贸促会、市行政审批办、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机关车队、市茅桥地区检察院、市地震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

十一、加强配合,认真做好2005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涉及各部门、各单位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难度大、要求高,市直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要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共同推进预算管理改革,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十二、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

1、8月22日前各部门务必将本部门2005年预算中所有专项申报表及相关文件报送至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

2、9月15日前各部门务必将本部门2005年部门预算“一上”报表及相关文件报送至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

3、11月15日前各部门务必将本部门2005年部门预算“二上”报表及相关文件报送至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

2005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具体要求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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