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现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由市一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改为市和城区、开发区两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的规定精神,目前,我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执法范围有:

(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今后,将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管理、房产管理、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工程建筑管理、城市内河管理、文化市场管理、民政殡葬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畜禽屠宰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劳动和人才市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依法按程序逐步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二、市和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调整

改革现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由市一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改为市和城区、开发区两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

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市一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

城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工作分别由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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