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南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我市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都有各种自然灾害不同程度发生。为进一步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机制,增强救灾工作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救灾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分工、密切配合、社会动员”的救灾工作机制,共同完成救灾工作任务。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地震、地质、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二、自然灾害的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的分类标准,及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过程、性质,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规定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Ⅰ级):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江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2、特大暴雨等极端天气气候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或发生在人口较稠密区7.0级以上地震。

4、因山体崩塌、滑坡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或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

5、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6、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Ⅱ级):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或江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2、暴雨、冰雹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

3、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稠密区4.0级-7.0级地震。

4、因山体崩塌、滑坡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或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5、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6、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受害森林面积在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7、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灾害(Ⅲ级):

1、江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水库发生垮坝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较大险情。

2、暴雨、冰雹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的高温、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

3、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死亡人员在50人以下)和经济损失的一般破坏性地震。

4、因山体崩塌、滑坡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5、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6、连续燃烧超过18小时、受害森林面积较大、火场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7、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

(四)未达到较大灾害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性灾害(Ⅳ级)。

三、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一)南宁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南宁警备区一名首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局、南宁日报社、市供电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信息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工商联、市红十字会、各县(区)政府。

(二)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的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的抗灾救灾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全市抗灾救灾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组。

2、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收集、掌握、上报灾情信息;提出组织召开市救灾领导小组会议建议,制定救灾工作方案,传达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办公室电话:5505933、5505635(传真)。

3、市抗灾救灾工作组及职责

(1)查灾核灾报灾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交通局、各县(区)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核实、上报灾情,组织专家或有关人员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2)灾民生活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经委、市供销社、各县(区)政府。

主要职责: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灾民生活应急救济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工作。

(3)紧急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应急联动中心、各县(区)政府、武警南宁市支队、南宁警备区。

主要职责:及时准确掌握灾民及物资需转移安置情况,组织灾民和物资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组长单位:市农业局、市建委

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供电局、市信息办、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武警南宁市支队、南宁警备区、各县(区)政府。

主要职责:指导、协调灾区抢修恢复生活、生产等设施,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5)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经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准备和争取上级支持;做好救灾应急资金、捐赠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发放工作。

(6)卫生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环境消毒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和疫情的发生;向灾区提供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7)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武警南宁市支队、南宁警备区。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身财物安全、社会稳定。

(8)救灾款物捐赠接收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市广电局、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南宁日报社、市红十字会、各县(区)政府。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9)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电局、市民政局、南宁日报社、各县(区)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监督检查组

组长单位:市监察局。

成员单位: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县(区)政府、乡镇(街道)、各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四、应急救助程序

(一)自然灾害预测与预警。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作出科学预测,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预警。预警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根据国务院规定,预警级别依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的有关情况,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二)灾情的搜集和报告。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120、122、119、12345等电话及时向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由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三)先期处置。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发挥先期处置的指挥调度和统一接报、统一联动处置作用。

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四)应急响应。本应急预案启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凡遇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自然灾害,市政府应向自治区政府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受灾的县(区)政府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较大自然灾害由市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一般性自然灾害由受灾的县(区)政府根据灾害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市政府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灾情报告后,即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进行综合评估,当判明发生灾害为较大灾害以上时,经市政府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救灾指示,责成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依据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并立即抽调人员奔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邕军警部队给予支援。

4、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赴现场指挥。

5、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对需要自治区支持、帮助的事项提出明确的建议。

6、及时传达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同时,加强与灾害发生地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灾情,抓好督办落实。

市各职能部门接到市政府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后,立即按本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人员、物资、资金到位。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交通、电力、通信、水利、农业、林业、消防、卫生、地震等部门和驻邕部队要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援演练,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2、交通、通讯、电力保障。预案启动后,交通、通讯、电力部门要通过抢修、维护和加固等措施,保证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同时交通部门要为紧急救援工作组织调度车、船等必要的交通和运输工具。

3、物资保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民政和水利部门要利用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储备充足的灾民生活和抗洪抢险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经委、商务和粮食部门要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等救灾物资采购和供应机制,保证货源充足、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应急所需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等。农业、林业部门负责有关应急农林生产种子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灾民基本生活保障。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要及时为转移的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妥善安置。

5、医疗保障。预案启动后,卫生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队深入灾区,帮助灾区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6、社会治安保障。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武警南宁市支队要根据需要,帮助地方政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电力、金融、广播电视等重点目标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7、应急资金保障。救灾应急资金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补助,部门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解决。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及时制定紧急救助方案,并做好应急救助奖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工作。

(六)应急结束。当突发自然灾害对人员、财产、环境的危害已基本控制和消除,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七)信息发布。新闻部门按照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进行灾情及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协助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重大灾情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灾后生活安排与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理。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自然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二)调查与评估。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自然灾害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由市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三)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国家或自治区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灾后救济

1、灾区政府要尽快组织灾民返回家园,并制定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各项措施。

2、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助灾区政府千方百计解决灾民口粮问题。一是搞好互助互济,无灾或轻灾的村、户要援助重灾的村、户;二是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要优先安排给受灾群众,用劳动收入购粮;三是灾区政府要组织灾民外出打工,通过劳务输出解决部分口粮问题。对灾区五保户、特困户、困难烈军属、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给予口粮救济。对缺少衣被的灾民要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解决,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3、民政、财政、城建、发改委部门要把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作为灾后救助工作的重点,搞好整体规划,灾后立即组织实施。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要采取灾民自筹、互济、政府补贴和对口支援等办法解决。

4、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补充教学设施,努力恢复学校正常教学。校舍无法修复的,要安排临时教室,使他们不因受灾而失学。

5、经委、商务部门要组织工商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6、农业部门要组织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干部群众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提高自我救助能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附则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紧急救援演练。

(二)本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必要时及时修订;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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