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韶府办〔2008〕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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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通知
(韶府办〔2008〕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地处粤北山区,气象灾害发生频繁,做好天气预报工作是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我市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及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面临严峻形势,各县(市、区)的气象探测环境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其中曲江、新丰、翁源、乳源、仁化等气象观测站因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而面临搬迁的局面。为了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我市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性和气象服务水平,满足我市城乡防灾减灾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将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各县(市、区)在编制城乡建设、土地使用规划时,必须按规定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纳入规划,并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部署,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开展专项规划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探测环境备案制度
气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观测站的观测业务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标准报当地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并根据观测项目的变更及时更新备案内容。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问题,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气象探测环境有影响的,不能发给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在气象观测站周边的建设项目,要将气象探测环境的审查列入当地政府的行政审批程序。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在批准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前,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许可,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规划或建设。
四、加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执法查处力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全力查处违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的行政行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气象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气象探测环境遭受较严重破坏的地区,要提请地方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五、加大对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宣传,及时公布和宣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提高全社会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认识。气象部门和当地建设规划部门一起在观测场外设置警示牌,通告有关保护规定。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良好社会环境。
六、加大对新建气象观测站的扶持力度
对遭受严重破坏的气象观测站的搬迁工作,当地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促使尽快完成迁站任务。新址取得土地使用证,并有政府长期保护的承诺,观测环境能长期得到保护。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同意搬迁批复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定保护好原气象观测场,禁止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发生。迁站后气象局原址继续长期保留,作为城市自动气象站观测。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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