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重新颁发《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韶府[1998]71号)的部分内容已作修改,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韶关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事业、对外友好关系等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国内外人士,促进我市对外交往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拥护中国统一大业,履历清楚,对韶关发展贡献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国内外人士,经本人同意,可授予韶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热心韶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公益、慈善福利等事业,并有实际贡献,捐资额在60万港元以上者。

(二)支持韶关经济建设,投资300万美元以上,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三)在韶关市、县(市、区)人大、政协任职,并对韶关市的建设有特殊贡献者(指所提建议或意见被接纳,对韶关两个文明建设有重大促进作用;在境外穿针引线,为我市引进重要技术、人才或数额较大的资金设备)。

(四)关心韶关经济建设,在境外积极宣传韶关,为韶关推销产品、开拓海外市场,增加产品出口创汇,成绩突出者。

(五)国内外各界爱国知名人士积极支持和参与韶关经济建设,以及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公益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三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推荐单位填写《韶关市荣誉市民推荐书》。

(二)采取分类归口申报:政协委员者,由市政协三胞委员会负责申报;台湾同胞者,由韶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申报;来韶投资置业者由市外经局负责申报;为韶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贡献者,分别由市教育局、市科技信息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负责申报。

(三)由有关申报单位或部门提出申报意见,送市外事侨务局进行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再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颁发证书、荣誉证,同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宣传,予以表彰。

第五条荣誉市民证书、荣誉证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外事侨务局统一制作。

第六条韶关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举办单位邀请参加本市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韶关市区域停留期间,乘坐自备车辆、所经收费站凭其荣誉市民证,免收过路费、过桥费。

(三)在韶关投资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自置物业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火车站设置荣誉市民专门通道,为荣誉市民开放贵宾休息室,以示礼遇。

(五)粤北人民医院每年免费为荣誉市民进行一次常规体格检查。

(六)参加市每年组织的荣誉市民联谊活动。

(七)凡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可由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分别授予(或聘任)为荣誉顾问、荣誉校长、荣誉院长、荣誉所长、荣誉会长等荣誉称号,并可参加相应的活动。

第七条荣誉市民如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荣誉市民资格。

(一)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拘捕、判刑的。

(二)严重偷逃税款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引起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荣誉市民资格的报批程序为:

(一)由原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二)由市外事侨务局核实调查。

(三)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四)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实施和协调。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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