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1-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十政办发[2007]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十堰城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十堰城区(包括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区内)经营烟花爆竹实行规范采购、规范配送、规范零售网点、规范标识标签。

第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经营活动。

第四条禁止在城区内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禁止在闹市区布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批发场所。

第五条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由各区安监局分别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经营的原则,分别提出各自辖区布点规划,报市安监局审查批准后,由各区安监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注册,并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或超出规定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八条市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管理,规定城区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并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烟花爆竹实行专店、专柜经营。市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出店、沿街摆摊设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条各批发企业应积极组织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城区规定燃放品种和规格的货源。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与零售经营者签订烟花爆竹配送和回收协议,按照协议向零售经营者统一配送烟花爆竹,并按要求统一回收零售经营者经营许可到期后未销售(剩余)的烟花爆竹,集中储存,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从事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和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条件。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网点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城区规定的品种和规格,并遵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燃放须知。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统一配送,限时销售,统一回收。配送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六日;限时销售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至正月十六日;回收时间为每年正月十七日至正月二十一日。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从我市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购进产品,不得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不得从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购进无防伪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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