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2-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2]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七日

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

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精神,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29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规范有害危险化学品管理,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一)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和要求,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制度;

(二)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杜绝无证照生产、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和偷税漏税的行为;

(四)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推广健康、清洁生产。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1、生产、销售、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重点整治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

3、重点检查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整治内容

1、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立即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未依法纳税的,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3、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4、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5、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并依法予以处罚。

6、对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查处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以及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行为和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7、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专项整治方法及步骤

全市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从9月份开始,年内基本完成。

(一)组织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9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辖区所属用人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确定重点专项整治范围和对象,制定整治措施。

(二)限期整治阶段(10月)。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发〔2002〕9号文件要求,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改善劳动条件,制定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措施。

(三)执法检查阶段(11月)。对各用人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

(四)总结迎检阶段(12月)。做好工作总结和迎检的准备工作。

五、组织领导

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市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协调行动。

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六、专项整治的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规范用工行为,改善劳动条件。同时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

(二)标本兼治,注重实效。一方面,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联合执法大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坚决依法处理。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一方面,要指导和帮助企业纠正错误行为,改善劳动条件,为企业创造良好生产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三)要加强专项整治信息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指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定期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11月底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堰市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冀群风副市长

副组长:吴修亭市政府副秘书长

乔冰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陕黎明市卫生局局长

魏克文市卫生局调研员

何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熊顺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建三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建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秀普市国税局副局长

赵泉元市地税局纪检组长

陈顺国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剑波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魏克文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