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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2-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附件第一条的规定,享有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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