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2-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附件第一条的规定,享有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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