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
颁布日期:2001-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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