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劳动统计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铁道部文号:
颁布日期:2000-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劳动统计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

《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自1994年颁布以来,为完成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布置的劳动统计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铁路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劳动制度改革,制定劳动政策,提供了大量的劳动经济信息资料。但随着全国劳动经济形势的变化,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

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劳动工资统计规则,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铁道部的规定,为适应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反映铁路劳动经济新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劳动统计工作,规范劳动统计范围,统一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保证劳动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全面,充分发挥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部对《铁路劳动工

资统计规则》(铁计〔1994〕130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劳动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自2000年年报起实行。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反映铁路劳动经济信息,为国家有关部门、铁路各级管理者、投资方和单位制定劳动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劳动统计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反映劳动经济的统计资料,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第三条铁路劳动统计的范围是铁道部所属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铁道部及其委托人控股的单位(以下简称铁路单位),以及按铁路行业管理的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单位。

第四条铁路劳动统计的内容是对铁路单位的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生产率、保险福利费、劳动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等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检查和监督劳动统计的质量,并提供咨询建议。

第五条铁路劳动统计报表制度是根据国家和铁路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的有关劳动调查的报表格式、指标解释和报送时间要求的制度。

第六条铁路劳动统计调查方法,以全面调查为主,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等非全面调查为辅。

第七条铁路单位应加强对劳动统计工作的领导,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劳动统计工作,如实提供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八条铁路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规则和报表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按正常程序核实订正。

第九条铁路单位的劳动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经济理论和劳动管理的基本知识,努力钻研统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劳动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铁路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十条铁路单位有关部门必须向劳动统计机构和人员提供劳动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劳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规则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为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在提供劳动数据时均应按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的定义、范围和分类

(一)从业人员的定义、范围

从业人员指在铁路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由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构成。包括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即农村户籍的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铁路单位工作,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由于学习、休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指在铁路单位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下列人员: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借用的外单位人员或兼职人员,使用的农村建筑队及其他人员。

农村建筑队指来自农村从事各种土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队。

(二)不列入从业人员统计范围的人员

1.非在岗职工(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下岗、内部退养、集体外出劳务和因病因伤长期休假人员(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2.个人外出劳务人员。

3.参军后原单位仍发给部分生活费或补贴的人员。

4.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生产的家庭工。

5.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的人员。

6.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生,以及大中专和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7.铁路沿线小站或工区中由职工合伙组成的伙食团聘请的炊事员;各单位临时使用的零星修缮人员;教育单位中使用的六个月以下的临时性代课教师。

(三)铁路单位全部人员构成表

①长期职工

-(1)在岗职工{

|②临时职工

1.从业人员{-①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②聘用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③聘用的外单位下岗人员

-(2)其他从业人员{④借用的外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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