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哈人社发〔2011〕256号
颁布日期:2011-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1〕256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中直驻哈有关企业:

现将《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科学合理地使用好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充分调动领军人才梯队的积极性,根据《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办法》(哈人社发[2011]154号)要求,结合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是市委、市政府加强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省级、市级重点和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开展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购置科研资料、科研设备,参加学术交流、短期进修及出版科研著作等与梯队建设有关的经费支出。

第五条各领军人才梯队资助资金使用单位要制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加大投入,按照收到梯队建设资助资金1:1的比例,为梯队匹配资金,支持梯队建设工作。

第六条各领军人才梯队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要在财务等有关部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弄虚作假或将资金挪作它用的,将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各领军人才梯队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呈报本年度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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