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意见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意见
一、公务用车是指车辆行驶证的所有人一栏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车辆。
二、严禁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旅游、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直属行政机构、派出机构的领导干部不准驾驶公务用车。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直属行政机构、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及非领导班子成员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四、基层工商所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员驾驶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经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书面批准,在限定的范围、限定的路线驾驶车辆。驾驶公务用车离开本辖区要按次书面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管领导报批。
具体承办部门为各级工商局办公室。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务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六、严禁公车私驾。未经上报批准,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免赔的款项,并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驾驶公务用车违反交通法规所产生的后果由驾驶人个人承担。
八、严禁酒后驾车。
九、未按规定进行报批、备案驾驶公务用车,发现一次全系统通报批评,发现二次,所在单位(市、县、区工商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十、未经批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旅游、接送子女亲属等私人活动的,发现一次,局领导要找其谈话,并缴足汽油费;发现两次,除缴足所需费用外,在所属系统通报批评。
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要加强车辆管理,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车辆经费管理,严格掌握公务人员自驾行为的审批,严禁不合理的车辆经费开支,严禁私车公养、私费公报。
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私自驾驶公车、公车私用乃至造成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公车使用违纪违规事件发生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直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务人员驾驶公务用车审批表(样表)
申请驾驶人
姓名
单位
职务
车辆基本情况
车型
牌号
驾驶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驾驶线路
或区域
所在单位
承办部门意见
指市、县(区)、开发区工商局办公室意见
所在单位
领导意见
指市、县(区)、开发区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意见
上级单位承办
部门意见
指省、市工商局办公室意见
上级单位
领导意见
指省、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意见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留存。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基层执法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审批表(样表)
申请驾驶人
姓名
单位
职务
车辆基本情况
车型
牌号
驾驶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驾驶线路
或区域
所在单位意见
指工商所、队的意见,由工商所所长或队长签署
上级单位承办部门意见
指市、县(区)、开发区工商局办公室意见
上级单位领导意见
指市、县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意见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留存。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务人员驾驶公务用车备案表(样表)
单位:(公章)
姓名
单位
职务
车型
牌号
备注
注:单位具体到工商所(队)、科室;备注标明主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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