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徽凤阳工业园区更名及扩区的批复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文号:皖政秘〔2014〕229号
颁布日期:2014-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徽凤阳工业园区更名及扩区的批复

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安徽凤阳工业园区扩区的请示》(滁政〔2014〕37号)和《关于安徽凤阳工业园区更名为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的请示》(滁政〔2014〕3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徽凤阳工业园区更名为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更名手续。

二、同意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以“一区一园”方式扩区,总体规划面积由3.55平方公里扩大至14.55平方公里,其中凤阳经济开发区主区(位于凤阳县城北部)由3.55平方公里扩大至9.55平方公里(至2020年),小岗产业园(位于凤阳县小溪河镇)5平方公里(至2030年),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核定,另行报批。

三、凤阳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做好与凤阳县、小溪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同时,要科学编制控制性详规,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四、凤阳经济开发区要按照产城一体、城乡统筹、节约用地、优化生态、以人为本、宜居宜业的要求,建设成为产业特色鲜明、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聚区,开发开放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以及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新城区。园区重点发展硅(玻璃)、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

五、滁州市和凤阳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凤阳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依法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农民搬迁补偿等工作,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开发区扩区工作顺利推进。

六、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提质提效有关要求,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凤阳经济开发区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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