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政秘〔2014〕107号 ---|--- 颁布日期:2014-06-2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为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政秘〔2014〕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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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为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黄标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除外)应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副本随车携带。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每日0时至24时,“黄标车”禁止在市区菱湖北路(不含)—龙眠山路(不含)—曙光路(不含)—沿江路—德宽路—集贤南路以内区域道路通行(以上道路除注明外,均含本道路)。
按规定应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通行。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对“黄标车”和应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违反上述规定驶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的,公安交管部门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驶离限行区域。自2014年8月1日起,对“黄标车”和应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违反上述规定驶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依法处罚。
四、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等法律规定的专用车辆不受禁行区域限制。外地号牌机动车辆在本市道路行驶的,适用于本通告。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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