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蚌政〔201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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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蚌政〔201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目标任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结合蚌埠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1.落实帮扶企业制度。认真实施《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市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和向部分重点企业及困难企业派驻服务人员的意见〉的通知》(蚌办发〔2011〕68号),执行期延长1年,派驻企业数量由30户增至50户。定期收集企业在生产、销售、融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2.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对通过市级以上清洁审核且节能效果达到5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设立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今后根据年度财政收入状况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企业信息化和品牌建设。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调整扶持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受理兑现方式,由单位或个人向主管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申报受理,市财政统一兑付。加快财政支持企业发展各类专项资金的拨付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引导和放大作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4.严格执行国家税收减免政策。2012年,暂缓调整市区(含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对企业执行2011年市区土地使用税标准确有困难的,由各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视企业投资、销售、就业、税收等指标完成情况,按不低于其入库税收增量70%的比例给予补助。特殊重大事项,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将市级分成部分按一定比例一并补助企业。2012年,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铁路护理联防费,按省定政策分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已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结合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全面清理依附于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无上位法依据的收费项目,一概不予设定,已经设定的,一律暂停执行并及时清理取消。对各类涉企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组织开展涉企收费、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对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研究逐步由地税部门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地税局,各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企业产品销售若干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122号),搭建产品产销对接平台,定期收集发布企业配套信息,每季度分行业召开企业产品配套对接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地产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全国性、全省性展销会,对省级以上政府主办的国际性经贸展会或国外知名展会,市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每个企业参加单个展会补贴最多不超过2个展位。(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管局、市招标局)
7.强化煤电油气运调度。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加强电力调控措施落实和督查力度,确保不出现无计划拉闸限电现象。加大协调力度,确保电煤合同落实到位,保障发电企业电煤供应。完善重点物资运输需求信息收集传送、路地双边协调会商、电煤运输保障等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做好重点物资运输协调服务工作。为重点骨干企业开辟道路运输绿色通道,对20辆以上运输车辆申请办理营运证等业务,实行预约服务,集中办理;对招商引资项目和较大规模的投资道路运输业项目,实行上门服务办理,特事特办;对业户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急需办理业务,实行延时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交通局、蚌埠供电公司)
二、扶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
8.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发布后实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9.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内,在确保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前提下,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缓缴企业与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签定缓缴、补缴协议,明确补缴时限及措施,并由企业纳税属地财政部门出具补缴承诺或提供有效资产担保、抵押。补缴日期最迟不超过2012年12月2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0.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2012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下调到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个体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6%下调到5.5%。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到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不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分别下浮费率的40%、50%和60%。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0.8%下调到0.5%。(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实行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2012年内,按全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的80%提取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扶持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含三县),重点支持我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加快发展。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补贴为2012年度内一次性补助。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的人数为2011年底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履行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职工数。
为不影响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待遇核定,企业最低缴费基数仍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执行。企业实际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的平均差额以岗位补贴形式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
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标准为:企业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月;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补助标准为320元/人·月,用于补助企业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部分,多出部分为岗位补贴。
困难企业经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同意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可于培训结束后持相关材料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培训合格但未能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2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困难企业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或者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本意见第14条规定申请培训补贴。每位职工当年只能享受一种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2.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本市就业。2012年,对各类职业和技工院校通过开展企业进校园招聘、校企联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本市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县人社、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当年毕业生在本市就业达到60%以上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人均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3.积极帮助企业引进技能人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站),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市县人社、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提供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市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提供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程序和要求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2009〕16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对当年新录用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可由企业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并向市县人社、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为人均300元。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市县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按职工经培训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补贴500元/人、1000元/人、2000元/人、30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程序和办法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蚌埠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社〔2011〕313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5.支持全民创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简化登记手续及材料,不需再提交验资报告。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律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取消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费。对全民创业和注册资本“零首付”项目,根据企业需要,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加班服务,畅通注册登记快车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6.放宽企业注册登记住所及经营场所限制。对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或国土部门权属证明的,凭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产权的证明文件,可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并经当地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可办理注册登记;对进入政府设立的产业聚集区的信息服务企业,园区管委会的证明可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经营的,无房屋产权证明时,可提交合法的建房许可证明,并经乡(镇)政府审查批准,可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7.加大对入驻创业园区小微企业扶持。除国家限制的企业外,对入驻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就业创业园的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经申报认定后,自进园之日起,按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三、积极扩大市场消费
18.鼓励发展现代流通业。加快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现代流通方式。对新引进或加盟国内外著名连锁经营企业(财务投入在500万元以上),以及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新开展电子商务网络销售、新开设直营连锁网点(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新增特许经营店(在商务部门备案),符合全市商业网点规划和业态导向的,2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70%的奖励。对限额以上药品流通企业直营连锁零售药店,符合医保药店定点资格条件的,由人社部门审核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9.促进有效住房消费。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次申请预售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工程形象进度多层达到2层齐、高层达到主体三分之一,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继续贯彻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将区分情况加以引导,对有自主定价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适当予以优惠;对无自主定价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其及时执行上级行利率优惠政策。因房屋征收造成居民再次购买自住性普通商品住房(唯一住房)的,享受首套房按揭贷款优惠政策(含公积金按揭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委、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20.扩大农村消费。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激励机制,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拉动农村消费需求。积极支持怀远县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
21.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22.加强物价监测预警工作。建立价格监测报送系统,密切关注涉及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价格调控。积极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用于“菜篮子”基地建设、新增设施蔬菜建设和重要商品储备,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用于平抑市场物价。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
四、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23.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重点围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统筹使用省、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优化项目建设条件,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2012年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突破400亿元。大力实施“孔雀计划”,推进“合芜蚌(蚌埠)人才金港”建设,研究出台人才特区建设意见,引进高端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
24.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深入推进省“861”、市“3461”行动计划,继续实施市领导牵头联系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月调度、季通报等制度,加强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确保2012年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141个,完成“3461”重点项目投资400亿元,力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50亿元。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及民生工程等领域,谋划推进一批关系长远、支撑全局的重大项目,争取新增谋划储备项目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项目要件,加强与国家部委、省厅局对接,争取更多资金、政策支持,争取资金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对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单独选址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5.落实促进民间投资政策。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引导民间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以独资、控股、参股、股权收购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经营,以民间资本为主体设立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发行债券等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高于银行利率和缩短还款期限等优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由同级财政给予建设资金补助。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幼儿园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非学历培训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社会福利机构和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医保定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平等待遇。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允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设施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市住建委、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招标局,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6.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认真落实国家、省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执行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研究出台《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大力发展旅游、高端商贸、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设立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公共平台建设。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争取大学科技园、淮上区商贸物流园、怀远县白莲坡食品科技产业园列入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试点,市经济开发区纳入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7.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二级晋升为一级、一级晋升为特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且在本地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建筑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公司,承接工程并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按适当比例奖励给企业,但营业税一律不得奖励给企业。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综合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特级、一级及信用评价AA级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标准的50%缴存。(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28.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大主城区、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2012年完成基础设施投资200亿元。按照省推进城镇化“11221”工程要求,积极支持怀远、五河、固镇县城发展成为中等城市,支持培育怀远马城、固镇刘集、五河沫河口等重点镇为省级特色镇。加快市区及县城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步伐,实施农村清洁工程。2012年改造4727户农村危房,整治164个村庄,实施10个乡镇农村清洁工程。(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
29.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确保10月底前新增8612套保障性住房全部开工建设,年内基本建成10700套。各级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2012年市财政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不低于上年。积极争取纳入省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市。合理压缩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用地申请、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的审批时限,项目单体竣工验收由相关部门集中办理。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其余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按现行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0.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国土资〔2012〕113号),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和使用未利用地,支持企业发展。探索灵活的用地形式,对工业企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租赁、短期出让等用地制度。工业企业建设多层厂房,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不收取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对在园区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产权单位实行奖励,由税收入库地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建成的标准化厂房投资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服务业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改造建设;改变已取得土地用途或使用权人,发展商业服务业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执行。探索推进“只征不转”用地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的情况下,安排符合用地要求的旅游、生态农业等项目建设。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清理出来的土地优先保障急需的重点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1.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流转。2012年全市新增土地流转面积40万亩以上,其中规模流转比例不低于50%。大力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一次性奖补30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鼓励和支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补30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奖补资金从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列支,由市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按照50%比例分担。积极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帮扶,选择一批具有特色、市场影响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利用3年时间重点扶持培育,促进农业产业链条延伸,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大力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全市确定8个有传统种植习惯的片区进行重点扶持,全年新增10000亩设施蔬菜基地。(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
32.扶持文化产业和新型文化企业发展。扎实抓好《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蚌发〔2012〕8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和引导重点文化产业发展。积极争取省文化产业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发展前景广阔、科技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文化产业和新型文化企业发展,培养文化产业人才。(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五、努力扩大外贸进出口
33.加大进出口政策扶持力度。设立进出口贡献奖。对企业当年进出口额净增300万美元以上的,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净增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2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企业当年实现进出口额首次超过1亿美元、2亿美元的,分别再奖励30万元、50万元。
设立优化进出口结构奖。企业当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净增额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每美元再奖励1分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扩大进口。我市企业进口符合国家及省鼓励进口产品范围内的国外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等,给予进口每美元奖励1分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上述两项奖励金额的40%用于奖励企业经营团队。
设立口岸专项资金,支持蚌埠口岸建设。给予在蚌埠口岸报关并通过“铁海联运”直运的我市进出口企业1个标准集装箱200元补贴;给予在蚌埠口岸报关并通过“铁海联运”直运的货代企业1个标准集装箱1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蚌埠海关)
对招商引资引进的在外地为海关授予A类管理资格的企业,来蚌投资后企业暂未享受A类企业待遇,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时若缴纳保证金,其增加的保证金部分在过渡期内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予以贴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蚌埠海关)
34.鼓励外向型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支持外向型企业以投资合作带动贸易、技术、资源等合作;支持组建“走出去”企业联盟,提高“走出去”组织化水平。对首次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在境外实际投资单个项目达到2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4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项目前期费用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着力抓好招商引资
35.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招商,锁定重点目标企业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精准招商。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100强企业,中央、省属及民营大企业(集团)区域性管理总部,国内行业排名前5位的龙头企业,上市企业。对新引进的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可享受:(1)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给予房租租金20%补助;租赁经认定的区域总部楼宇,3年内给予房租租金30%补助;(4)工业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3年内给予50%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各类奖励及补助由税收入库地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6.深化与央企省企知名民企战略合作。发挥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品牌效应,瞄准重大项目和领军企业,积极促成一批项目签约建设。2012年完成新开工央企合作项目投资规模172.83亿元,当年实际完成投资109.14亿元,新签约项目投资规模135亿元。深挖知名民企、境外企业合作潜力,以主导产业招商为重点,全方位、多渠道推进与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境外企业对接合作。举办电子信息产业合作对接会、高端装备项目对接会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7.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升级。继续推动蚌埠工业园、五河县经济开发区、固镇经济开发区等省级开发区扩区发展。支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做强做大,加快新增配套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重大项目集聚能力,着力打造千亿园区。助推市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加快怀远马城经济开发区起步区建设。加快推动蚌埠(固镇县)铜陵合作共建现代产业园区筹建工作。支持省级开发区采取一园多区、飞地经济等模式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以及跨国公司、央企、战略投资者对其进行整体开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扎实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38.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已有信贷规模,按照“增规模、抓创新、优结构、提效率、降成本”的要求,优化信贷结构,强化信贷调度,加快信贷投放,加大对在建续建重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三农”、民生和文化产业等领域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小微企业、涉农贷款当年新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增幅不低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平均增幅,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强与国开行、农发行、国家进出口银行的沟通、联系,最大限度获得信贷支持。继续大力推进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探索引导融资租赁模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类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修订《蚌埠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细则》,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力度。确保完成全市信贷增量年度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签订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按其当年新增贷款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积极鼓励金融产品创新,鼓励争取授信权限,切实改善金融服务。严格执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110号),建立政府性资金存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贡献率挂钩机制,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39.加强政银企合作。重点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转型升级导向的项目。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市规模的银企对接活动,推荐重点产业和小微企业项目;支持、鼓励各县、区举办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开展点对点的对接活动;搭建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发布银企对接信息,组织专题对接活动和推进会,促进银企信息及时沟通,并按季监测银企对接情况。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在新增融资平台贷款上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对维持类管理的融资平台公司实行总额控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融资平台与信托公司开展合作,通过信托贷款等方式扩大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40.加大资本市场筹资工作力度。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对已改制成功、并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税收入库地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在中小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中小企业,税收入库地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税收入库地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运用债券和票据融资,推进中期票据、信托集合计划、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运用。2012年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税收入库地财政给予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1.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格要求银行按照国家利率管理规定进行贷款定价,不得利用贷款进行一切搭售,同时尽量对小微企业进行减费让利;加强服务收费价格公示,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并提供实质性金融服务。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全市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担保费外,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取保证金。在国家规定出台前,担保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银行向担保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以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变相提高保费。(责任单位: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市金融办、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42.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市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符合《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蚌政〔2012〕14号)有关降低担保费率要求的,对当年新增担保业务给予0.5%-1%的年化担保费率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担保机构税收入库地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43.落实贷款风险补贴政策。市财政设立100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用于补助担保机构50%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损失,为中小微企业支付专利权评估费、给企业10%的贴息和担保额1%的保费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市财政设立1000万元商标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推动商标权质押融资,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兑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代偿损失50%,给予借款人贷款贴息10%,给予贷款企业担保费50%的补贴,给予贷款企业商标质押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市财政建立1000万元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资金按季度、按专项担保贷款额1%的标准给予贷款企业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4.降低中小企业抵押贷款服务收费。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标准减半(上、下限分别降低50%)执行;以机器、设备及其他标的物作为抵押物的,资产评估收费按核定标准减半(中准价降低50%)执行;公证收费按规定标准减半(上、下限分别降低50%)执行。(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
45.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现村镇银行三县全覆盖;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确保蚌埠农村商业银行年内开业,加快推进县农信社改制工作,对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给予政府性资金存放支持。大力引进外地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进证券、保险机构来蚌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继续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本意见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市政府将根据上级政策和经济形势变化,适时对本意见相关政策予以相应调整。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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