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9+1”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9+1”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池政办〔2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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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9+1”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池政办〔2016〕9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美丽池州、幸福池州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9+1”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十条”、“大气污染防治十条”等行动计划,坚持“政府主导、依法行政、各负其责、协同推进”原则,聚焦难点热点,整改顽症痼疾,全面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彰显生态宜居城市特质,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推动美丽池州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
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督促在产矿山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全面完成市建成区和天然气覆盖区工业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彻底清理农村村头、路边、沟渠、坑塘等区域生活垃圾;有效控制全市建筑工地、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扬尘污染;完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及出场清洁制度,有效遏制道路扬尘污染;关闭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全面整治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加强城区道路清扫、保洁,解决主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等问题,整治主城区货运码头扬尘污染,全面提升城区空气环境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主动担当,迅速行动,以“三严三实”的精神推进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专项行动牵头单位是行动方案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行动方案要求,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大工作投入,建立推进机制,精心组织实施。要注重结合正在实施的其他重点工作和项目,以点带面,统筹推进,通过专项行动的实施促进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细化任务分解、做好情况摸底,明确时间节点,加强工作调度,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群策群力,综合施策,务求取得实效。各配合单位要积极履责,主动对接,齐抓共管。市政府将开展专项督查,建立“督查清单”,加强考核问效,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有序开展。督查情况和整改结果纳入2016年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三)营造良好氛围。“9+1”专项行动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要加大专项行动实施工作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做好示范引领,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
附件:1.主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池州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方案
池州市工业烟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池州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池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主城区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城市道路扬尘和建筑渣土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主城区货运码头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池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2016年3月15日
附件1
主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贵池区政府)
为切实解决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结合主城区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主城区清风街道、杏花村街道、池阳街道、秋浦街道管辖区域内,基准灶头在1个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宾馆、酒店、餐厅餐馆和单位食堂)。
二、整治任务
纳入治理范围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气筒的高度和位置不能影响周围居民居住环境,油烟排放稳定达标,设备噪声不超标,不扰民。
属新、改、扩建和证照延期的餐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餐饮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转营或停业,对无证(照)经营、出店经营和非法占道经营予以取缔。
三、整治标准
(一)3个基准灶头及以上
拆除燃煤设施,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加装集气罩,配装密封的油烟排放管道。
油烟排气筒的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居住环境。
按规定标准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处理风量达到6000m3/h以上。
(二)2个基准灶头
拆除燃煤设施,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油烟排气筒的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居住环境。
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处理风量达到4000m3/h以上。
(三)1个基准灶头
拆除燃煤设施,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油烟排气筒的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居住环境。
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处理风量达到2000m3/h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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