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推进并联审批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推进并联审批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201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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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推进并联审批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进一步推进并联审批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阜阳市进一步推进并联审批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需由两个以上本市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单位(以下称“牵头单位”)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审批单位(以下称“并联审批单位”)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阜城所有工业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商贸物流项目和建设项目的并联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并联审批牵头单位,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并在总结阜城工业项目并联审批和阜城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经验的基础上,绘制并联审批流程图,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委、教育局、国家安全局、水务局、民航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地震局、人防办、房产局、市容局、气象局、消防支队为并联审批相关单位,一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做到审批项目应进必进、进必授权,在人员、设备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六条阜阳供电公司、市供水总公司等公共服务单位也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与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并联审批相关单位共同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协调。
第七条除土地招拍挂外,并联审批其余环节必须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结。市直有关单位要向窗口(科室)充分授权,积极推行“一审一核”、审批专用章、现场勘查进窗口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按时办结。
第八条并联审批程序:
(一)一窗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具体负责并联审批项目的受理初审及转办、催办、协调等工作。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按项目类别在1日内通知相关单位,并协助申请人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同步审批。各审批单位在同一审批阶段中,不以其他单位审批决定为前置条件的,在各自审批范围内严格按照并联审批流程和时限直接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三)联合审批。需进行联合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类别和审批事项,确定时间、地点,提前通知相关单位,组织联合测绘、联合勘查、联合图审和联合验收,或召开并联审批会议,实行联合审批。
(四)一表收费。并联审批项目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统一收取。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一表制”,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按照政府和物价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收取。
(五)办结告知。行政审批办结后,由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或送证上门。
第九条并联审批各相关审批单位要按照流程最优、程序最简、时限最短、效率最高的要求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按时参加并联审批会议,不得无故拖延或缺席。否则,视为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由市监察局、市直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并联审批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违法违规收取的,由监察、物价部门联合查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市监察局、市直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并联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在并联审批过程中出现拖延、刁难、不按程序办理等行为,引起申请人投诉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跟踪问责。并联审批情况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和作风效能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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