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依法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依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也存在个别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备案审查工作没落实、纠错不力等问题,从而严重制约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用的发挥。此次《办法》的出台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学习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把握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准确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
1.行政规范性文件涵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2.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四是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五是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除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外,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二)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加强调研论证。起草单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着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措施等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在起草时,要紧紧围绕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合法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并加以论证。
2.拓宽征求意见渠道。起草单位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依法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涉及《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所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
3.强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各级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有关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规定对拟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凡违法、违规创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建议制定机关不予制定。
4.推行“三统一”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内所有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号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统一登记、编号管理。全市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金昌日报》统一公开发布。
(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管工作
1.及时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县、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备案,市直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各级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送备案文件,审查下级政府及同级政府部门备案文件。报送备案时,制定机关应提供规定数量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起草部门提供制定说明及相关依据材料。备案审查中法制机构认定存在问题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在30日内及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各级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并年度通报。
2.适时评估。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避免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相互“打架”等现象,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
3.按时清理。根据《办法》要求,2015年年底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对本机关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清理结果市政府审定后向省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统一公布。从2016年起,本市内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
三、精心组织,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本级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办法》精神,于今年年底前提出《金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发布。
(二)加强学习,注重实效。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工作,使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等内容,从源头上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质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发文系统和网上备案审查系统,创建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效率。
(三)加强监督,狠抓落实。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年底前省上将对各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市政府11月份将组织人员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办法》情况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本级政府、本部门贯彻落实《办法》情况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反馈市政府法制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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