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金政办发〔2014〕94号
颁布日期:2014-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4〕94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切实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取水许可台帐,规范职责管理范围内的取水登记、审核、发放取水许可证等水资源管理工作。

二、严格新建项目审批。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法定应当实施水资源论证的必须严格论证,凡应当取得取用水批准文件而未取得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三、严格执行用水计划。县、区政府要依据市上下达的地下水可开采量控制指标,抓紧制定辖区内地下水超采区逐年核减取水量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要切实把计划用水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实际取水总量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严格水资源费收取工作。市发改委要根据《办法》规定,尽快制定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办法》的规定,全面开展农业生产、火力发电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并按照职责权限稳步开展地热水、矿山排水取水许可管理工作。

五、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各取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要求在取水口安装质量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同时制定有效的节水措施,提高水利用率,并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六、强化部门配合协作。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取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和城镇公共供水等水资源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各项取用水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资源管理、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性,真正把《办法》的贯彻实施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要牢固树立人水和谐理念,把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对《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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