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13】192号
颁布日期:2013-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根据国管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节能〔2013〕113号)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办公厅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调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有关要求,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的名称、类型、行政隶属关系、地址等基本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和登记。调查标准时间点为2013年6月30日。调查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公共机构:1、各级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2、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3、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

(二)建设公共机构名录库。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在完成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机构类型、行政序列和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分类汇总,填制相关表格,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名录库。

二、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3年7月)。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按隶属关系逐级开展工作部署。

(二)实施调查(2013年8月至9月)。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按管理关系对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登记。调查方法可利用《公共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进行直接调查;也可使用国管局提供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操作软件进行信息调查、核查。

(三)汇总报送(2013年10月中旬)。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收集、审核、汇总调查结果,填写《公共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名录库。各县区、各部门务必于2013年10月15日之前将本级《公共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公共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公共机构数量汇总表》、《公共机构(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开展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调查,建设公共机构名录库是全面掌握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用能状况的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全部纳入调查和名录库建设范围。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中已掌握的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承担此项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名录库建设工作。国管局提供的基础数据属内部信息资料,要加强使用管理,除用于辅助调查工作外,不得挪作他用或擅自对外提供。

(三)保证工作质量。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建立数据逐级审核确认机制,严格审核和验收,对统计范围不全、不合格的信息及时予以改正。

(四)做好名录库管理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确保公共机构名录库规范、统一,建立数据年度更新、确认机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相关电子表格在“中国·甘肃”门户网站(http://www.gansu.gov.cn)专题专栏之《节能减排》栏目下载。相关操作软件及使用教程请直接登陆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ecpi.ggj.gov.cn)通知公告中下载。联系人:冯磊电话:8773069(兼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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