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兰州市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兰州市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保持市场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力争实现2011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的价格预期调控目标,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当前价格形势,现对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价格调控目标任务省政府下达我市2011年价格调控的目标任务是: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以内。根据这一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建立目标责任分工落实制度,健全目标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实行消费价格调控措施公布制度和分析例会制度,确保今年居民消费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落实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价格问题事关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稳定市场物价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一项首要任务,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兰州市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市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兰州市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兰政办发〔2010〕389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全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各县区、各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完善主要目标责任分工落实制度,分解细化目标,确保任务落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形成上下一致、统一协调、责任明确、管理有序的工作机制。(二)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考核机制对各牵头责任单位调控任务落实情况,要加强日常督查和行政监察,将各责任单位调控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市目标考核范围,年终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完不成预期调控目标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价格调控措施及责任单位(一)增强商品市场供应能力1.大力发展生产。从生产的源头抓起,进一步增加“菜篮子”、“米袋子”商品生产和供应。认真落实支持发展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抓好粮食、蔬菜、生猪等商品的生产;严格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及时兑现政府各项惠农补贴和扶持措施,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全面推进标准化蔬菜基地和设施农业建设,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全市蔬菜上市任务,增加生产淡季农副产品的本地调剂,扩大供应渠道、稳定市场价格。(责任单位:市农委牵头,市粮食局配合)2.完善流通体系。多渠道组织货源,加强产销衔接,与全国各类商品主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做好货源组织和调运,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蔬菜运输的“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实现货畅其流,确保主要商品不断档、不脱销;建立健全蔬菜、粮食、食用油、猪肉等主要商品的储备体系,增强我市菜、粮、油、肉等主要商品周年自给能力;进一步加大对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各项规费减免的工作力度,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切实组织安排好生产淡季、重大节日、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的副食品等重要商品的供应调配,避免价格大起大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3.保障化肥市场供应。落实化肥生产企业用电价格政策,保障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运输价格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积极组织货源,安排好化肥储备,保证农业生产的化肥供应。(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物价局、供销社等部门配合)(二)加大价格调控监管力度。4.加强监测和预警预报。继续加强对粮、油、肉、禽、蛋、主要蔬菜品种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求和价格进行监测,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每月定期对供求和价格动态进行分析预测;完善供求和价格应急机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价格稳定;建立完善形势分析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分析供求和价格变化规律和特点,预测走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牵头,市商务局、农委配合)5.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抓好粮、油、肉、禽、蛋、菜等食品的市场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对欺行霸市、恶意囤积、哄抬物价、串通涨价、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价格和交易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对保证供应、稳定价格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经营者诚信意识,增强经营者经营自律。(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牵头,市商务局、物价局、粮食局等部门配合)6.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按照价格改革的深化和政府定调价项目的出台要服从和服务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本级权限内减少或降低公用公益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节能减排收费项目的出台要严格测算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合理把握好出台的时机和力度,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配合省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道燃气价格、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等价格管理工作;从严控制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城市公交、出租车、农村道路客运等政府提价项目的出台。(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牵头,市交通局、教育局配合)7.严格执行各项价费政策。加大清费治乱力度,继续落实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对国家和省上取消和停止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规范,对涉企、涉农的各项收费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牵头,市工信委、物价局配合)8.建立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及时公布市场价格信息稳定社会预期。要及时宣传解释价格政策和政府稳定物价的措施,引导行业价格自律,适时采取约谈等措施,引导经营者自觉执行价格政策,防止出现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物价局配合)(三)健全和完善困难群体生活补贴保障机制。9.建立弱势群体物价补贴基金,健全和完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补贴保障机制,按照财政拿一些、民政筹一些、价调基金补一些的原则,尽快制定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的具体办法,建立CPI上涨与低收入群体的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使其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物价局、人社局配合)
四、进一步加强居民消费价格的统计调查工作(一)健全价格调查网点,增强调查数据代表性。在严格执行方法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适度增加调查网点和调查规格品种,切实增强数据的代表性和实效性。(二)密切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是一项技术要求高、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经常性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数据的调查采集、分析评估和发布使用等工作。国家统计局兰州调查队、市统计、物价、农委、商务等部门要建立起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会商工作制度,进行价格信息相关资料交换和价格数据的评审,及时发现问题,共同研究价格变动的成因和对策建议,充分实现价格政策信息和统计调查信息的共享。
五、切实加强对价格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稳定物价作为一件大事、要事来抓,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本意见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尽快研究制定调控监管的实施方案,并经常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市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是全市实施部门联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价格调控措施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及各牵头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分析价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价格形势,针对影响价格过快上涨的突出问题,提出调控监管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宣传各级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和成效,正面报道供求情况和价格形势,把握舆论导向,稳定市场预期。
附件:兰州市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考核办法
兰州市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大价格调控力度,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做好对各县区和市级各单位价格调控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全市价格调控考核目标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
二、考评对象及内容(一)各县区政府:1.省、市政府关于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支持措施贯彻落实的情况;2.围绕全市价格调控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目标的具体工作措施,分解目标任务的情况;3.建立市场价格调控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价格形势分析会,分析价格走势,提出调控意见的情况;4.坚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预警系统的情况;5.支持农产品生产、储备和流通,保持化肥生产和价格稳定政策是否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促进蔬菜生产、保障供应、稳定价格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的情况;6.“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和蔬菜直销等便民销售店,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和社区肉菜市场建设措施是否落实,流通环节减少,销售成本降低,抑制菜价过快上涨目标实现的情况;7.落实国家、省、市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情况,查处擅自立项、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况;8.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大力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价格问题的情况;9.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落实的情况;10.开展重要民生价格公示工作的情况,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开展特色调控监管工作的情况。(二)市级部门:1.围绕全市价格调控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机构、履行调控职责的情况;2.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加大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力度,切实提高本地应季蔬菜自给能力。稳定市区市场蔬菜价格;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油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规模充实到位,按期轮换,确保量足质好,调得出、用得上。把握好储备粮轮换节奏,发挥储备轮换对粮食购销市场的调节作用,促进市区粮食市场稳定;4.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市内所有收费公路上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国家规定免收通行费,并在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不扣车、不罚款、不卸载”的政策;5.建立和完善“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提前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落实成品粮油和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储备方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统筹产销平衡,维护市场稳定,确保市区猪肉零售价格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6.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鼓励和支持大型超市与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农产品直采基地,实施“农超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严格规范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7.加强农业生产物资供应工作,采取公司与厂方联储,公司与基层供应网点同储,基层社与种植大户寄储等办法,保证化肥货源,确保我市化肥供应不脱档,价格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8.落实价格调控和监管措施,强化重要商品价格走势预测分析,完善市场巡查、应急值班、预警报告等各项监测预警工作制度。按月通报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和收费监测行情;9.规范教育收费,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公办高中“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10.认真落实医疗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政策,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负担。进一步完善医疗费用公示制、查询制和清单制;11.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经营者诚信意识,增强经营者经营自律;12.审慎出台政府调价项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要严格控制,切实把握好调价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出台新的调价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将价格调整对市场和群众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13.加大清费治乱力度,继续落实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对国家和省上取消和停止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规范,对涉企、涉农的各项收费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14.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情况,及时启动困难群众家庭补贴的联动机制,确保价格补贴发放到位。
三、考核奖励办法(一)考核组织。市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目标办、市督查室组成专门督查组,重点对各县区、各部门市场价格调控领导机构建立情况、稳定市场价格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考核标准1.各县区政府实行百分制考核,按照考核内容每一项为10分,满分100分,年终进行考核排序,对全面完成目标责任,综合排名前3名的县区进行奖励。2.市级部门考核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优秀单位条件:(1)明确单位分管负责人、职能处室与联络员;(2)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3)及时报送部门工作信息,信息沟通渠道畅通;(4)按规定及时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反馈意见;(5)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价格调控工作任务;(6)在落实调控方面,探索新思路,提出新举措,实施效果得到省、市领导的肯定或在全省推广。达标单位条件:(1)明确单位分管负责人、职能处室与联络员;(2)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3)及时报送部门工作信息,信息沟通渠道畅通;(4)按规定及时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反馈意见;(5)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价格调控工作任务。凡在年度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达标:(1)因价格问题,引发群众集访、越访等事件的;(2)因重大价格违法、违规问题被举报并查实的;(3)因调控监管措施不力,引起本行政区域和部门管理范围内居民生活必需品断档脱销,造成哄抬价格的;(4)对价格违法、违规问题未能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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