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陇政办发〔2015〕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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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陇南市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城乡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改尽改、应退尽退。
(二)时限要求。2015年4月开始,12月前结束。分为宣传动员、申请受理、信息核对、调查听证(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五个阶段。12月,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宣传动员阶段为4月中旬至4月下旬;申请受理阶段为5月上旬至5月中旬;信息核对阶段为5月下旬至7月下旬;调查听证(民主评议)阶段为8月上旬至9月下旬;审核审批阶段为10月上旬至11月下旬。
(三)资金发放。清理规范工作进行过程中城乡低保资金仍按原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发放至2015年12月31日。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新评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资金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
(四)工作方式。严格按照接收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听证会)民主评议、审核审查、县区审批、逐级公示等规程进行,落实“户籍、收入、财产+民主评议(听证会)”的低保评定方法(即“3+1”工作法)。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全面准确核对已享受低保家庭和新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
二、重点内容和具体政策
(一)规范保障类别,严格落实补差发放
农村低保清理规范后保障类别原则上划分为四个等次,目前按三类施保的县可继续保持。农村低保类别要体现“保主保重”,向一、二类倾斜。城市低保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补助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收入总和之差。
(二)规范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各县区要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已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陇民政传电〔2015〕12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城乡低保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三)规范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城乡常住居民家庭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保障类别、城市低保全额和差额保障对象和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可参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3〕103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2014〕67号)的有关要求。
(四)完善认定机制
1.申请受理。持有当地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县区实施细则规定可享受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均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委会(社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城乡低保的居民家庭需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需授权核查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2.信息核对。县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低保人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后,对申请人家庭户籍状况、财产状况和收入状况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作为评定低保的重要依据。
3.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结合县区核对机构出具的信息核对书面报告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调查意见,作为评定低保的重要依据。
(1)户籍状况。实行属地管理,当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但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等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收入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年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
(3)财产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等。入户调查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等可参照《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13〕40号)、《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14〕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民主评议(听证会)。参加民主评议(听证会)的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领导、民政站长或民政助理员、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老干部代表、居民代表等组成。各村委会(社区)应建立30人的民主评议(听证会)代表数据库,举行民主评议(听证会)时,随机抽取三分之一单数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听证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2)乡镇调查人员介绍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情况;(3)听证会成员对申请人和调查人进行质询;(4)无记名投票;(5)当场唱票宣布结果。
5.低保公示。民主评议(听证会)的结果通过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民政部门的举报受理电话。公示期间,如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直接取消低保资格。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审批程序。
6.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低保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等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资料、听证公示结果等相关资料严格审核后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生活困难情况批准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审批结果要再次通过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形式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对确定的保障对象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村(社区)把纳入的低保对象要在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五)强化动态管理
按照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原则,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1.有效期管理制度。农村低保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一、二类保障对象有效期为2年,三、四类保障对象有效期为1年。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有效期为2年,差额保障对象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的保障对象,需要继续享受农村低保的困难家庭必须重新申请,经乡镇政府受理后按程序重新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出保障范围。低保证上要注明有效期,超出有效期或没有注明有效期的低保证视为无效证件。
2.定期报告制度。城乡低保对象每年书面向乡镇报告一次家庭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乡镇向县区民政局书面报告辖区低保对象家庭户籍、收入和财产报告情况。
3.定期核查制度。城乡低保每半年核查一次。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准确掌握其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对在有效期内家庭生活水平发生明显变化的保障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整。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督查。
4.末端公示制度。要建立村、社区低保长期公示栏,对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在村、社区长期公示。乡镇、县区民政部门要对城乡低保对象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
(六)加强档案管理
各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分别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归类、建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残疾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及书面报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听证会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报告、定期核查资料,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发45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将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及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乡镇是城乡低保的责任主体,承担接收申请、委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会)、乡镇和村(社区)的公示、实施低保资金发放、相关资料管理等责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一岗双责”责任,分管领导承担分管责任,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县区民政局主要承担政策制定、工作指导、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查审批、资金筹措、协调资金发放、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责任。
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统筹做好城市低保与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其它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推进城乡低保政策的全面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入户调查不深入细致,不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人情保、关系保、错保和漏保,以及对清理规范、信访调查或随机抽查不负责任走过场,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仅要追究工作人员本人的责任,公开曝光,还要实行倒查,层层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大政策宣传,坚持依法施保。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发45号文件、省政府98号令、省政府102号令和我市的实施办法,不断扩大低保政策的普及率和知晓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和完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社区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责任追究、信访和投诉举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制度机制,坚持阳光施保、依法施保。
(三)夯实工作基础,提升基本能力。各县区要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办法,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性服务窗口,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总人口在1万以内的配备3名民政专干,总人口在1万以上、2万以内的配备5名民政专干,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配备7名民政专干的标准配齐配强低保工作力量,确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专门的机构理事、有专门的人员管事。足额落实低保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工作保障,推动城市低保规范实施、有效落实。
(四)严格督促检查,积极稳步推进。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相关政策和规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督促力度,确保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推进、有效落实、按期完成。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做到不走过场,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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