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粤建许函〔2011〕6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10.12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
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
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
为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办理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增证、补证、注销、打印增项资质等业务。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资质变更等事项可参照办理。
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企业资质变更等事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质变更
(一)审批权限。各类企业资质变更的审批权限及注意事项(见表一)。
表一:
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权限表
编号资质类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注
1
勘察设计、建筑业、设计和施工一体化、监理、招标代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变更企业名称1、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证书变更企业名称
2、省工商局和广州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①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证书除企业名称变更外的所有变更;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证书变更所有内容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之外的所有资质变更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变更的,根据建市〔2005〕375号还需提供《变更审核表》和《变更备案表》
2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1、甲级资质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
2、乙级资质变更所有内容无甲级资质变更还需在中国造价工程网(www.ccost.com)申请,并打印《变更申请表》和《变更备案表》
3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变更所有内容乙级、丙级资质变更所有内容。无
4房地产估价一级变更所有内容二、三级变更所有内容无
5房地产开发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变更所有内容二级资质变更企业名称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之外的所有资质变更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壹级资质变更还需在住建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申请变更并出具确认单。
6
物业服务企业
一级资质变更所有内容
二级资质变更企业名称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之外的所有资质变更。一级物业变更还需打印《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变更登记表》
7
安全生产许可证1、变更企业名称
2、省工商局和广州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变更所有内容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变更之外的所有变更。
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有变更项目附件资料准备两套
(二)办理流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各类企业资质,其变更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各类企业资质变更流程表
(三)提交资料。各类企业资质变更需提交以下的资料。
1.基本资料。各类企业资质变更,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①在“三库一平台”在线申报资质变更,生成《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的变更,还应同时提供相应的申请表。②经注册地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③复印件由注册地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并加盖核对章(省工商局和广州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办理)。④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⑤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⑥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根据变更事项不同需另行提供的资料(见表二)
表二:变更事项与提供的资料对照表
变更事项需另行提交的材料
单位名称1、企业上级主管机构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文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名称变更的决议
2、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核准通知书(非股份制企业无需提供)或最新企业注册机读档案
3、法定代表人有职称的应提交职称证书
单位地址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
经济类型1、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改制的批文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改制的决议
2、企业新章程(公司章程)
3、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核准通知书(非股份制企业无需提供)或最新企业注册机读档案
注册资本1、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核准通知书或最新企业注册机读档案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房地产估价机构及造价咨询企业需提供出资人的注册证书、人事档案证明和社保证明
注册号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主增项互换1、企业上级主管机构关于此企业主增项互换的批文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主增项互换的决议
2、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核准通知书(非股份制企业无需提供)或最新企业注册机读档案
3、因主项变更导致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材料
法定
代表人1、此企业上级主管机构关于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书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法人的决议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有职称的要提供职称证)
3、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核准通知书(非股份制企业无需提供)或最新企业注册机读档案
企业经理
或负责人1、企业经理或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个人简历
2、任命文书
3、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企业技术
负责人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个人简历及业绩表
2、任命文书
3、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4、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技术负责人的注册证书、人事档案证明及社保证明
备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除参照资质证书变更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需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一致的核查章)
三、增加副本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资质证书需增加副本的:下载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的附件二,并按该《通知》的要求提供资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各类资质证书(含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增加副本的: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打印出《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增补、遗失补办申请表》,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在《申请表》签署相关意见并在“三库一平台”提交。由企业办事人员携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递交资料(资料包括《申请表》原件和经核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增加副本事项需增加经核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遗失补证
1.主项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证书遗失后需办理补证的:下载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的附件二,并按该表的要求填好相关信息,提供未遗失的副本复印件或正本复印件,在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
2.主项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办理补证的: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打印出《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增补、遗失补办申请表》,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单位核对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在《申请表》签署相关意见并在“三库一平台”提交。
3.凡是遗失证书后需办理补证的,须在申请办理补证前,在省级以上报纸或广东建设信息网刊登的遗失声明。
4.携带《申请表》、遗失声明、未遗失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办事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办理。
五、打印增项
1.首次打印资质增项,须提供该增项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核对原件)和所有资质证书副本;副本不能一次提供的,企业应当递交《情况说明》,可分两次提供,两次时间跨度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第二次打印资质增项、新增或遗失补办的资质证书副本打印增项,企业须提供《打印增项的申请书》和另外一本已打印齐全增项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核对原件)。
六、注销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企业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依法注销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注销除外),其注销事项属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须递交注销资质申请报告,所在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全部资质证书原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办理。
七、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几种情况
(一)下列类型建设工程企业如因改制、重组和分立,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
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
3.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
属于以上第1、2两种情况的,分立设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原企业关于代表工程业绩、法律责任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若分立后的两家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则应当分别提供相应的代表工程业绩;属于第3种情况的,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对外资收购内资的,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4.全民或集体公有制经济改为私人独资或私有股份制经济的企业(变更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除外),其经济类型变更,按照办理权限在省住建厅审批的,需重新核定;在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但在省住建厅办理名称变更的,需递交企业基本信息表,省住建厅将从“三库一平台”查看该企业经济类型变更后的实际情况,然后审核其名称变更等事项。
5.由住建部颁发的资质,任何形式的经济类型变更且涉及到名称变更,需按照住建部的要求(表格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下载)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并按表格上要求,准备资料供省住建厅审核,由省住建厅出具初审意见后再上报。
(二)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按照资质证书变更要求,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继承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继承原有企业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有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
(三)工商注册地跨省地址变更。
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执行。
八、办理时限
1.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的企业资质变更,可在对外办事窗口即时变更,企业变更名称(需重新打印证书)一般需5个工作日。
2.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的变更,需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手续的,可在厅对外办事窗口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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