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意见

佛府办〔20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结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65号)等文件要求,落实2014年市政府民生实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公用经费核算范围

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用于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其来源主要包括: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公用经费补助和用于公用经费性质用途的专项等。

二、扩大拨款对象范围

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人数以公办幼儿园(含部队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及偏远农村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实际在园人数为准。若实际人数超过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班额标准5人的,按标准班额人数拨付。

三、提高拨款标准

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逐步提高我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15年和2016年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分别达到每生每年400元和700元,到2017年达到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

四、调整拨款时间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可按学年或按学期拨付。按学年拨付的,拨款人数以当年秋季(9月份)实际在园人数为准,拨款时间为每年的10月下旬。按学期拨付的,拨款人数以每学期实际在园人数(即春季学期为2月,秋季学期为9月)为准,拨款时间为每年的3月下旬和10月下旬。

五、提高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资金效益

(一)补贴资金统一纳入办园成本核算,统筹使用,确保幼儿园的保教费收入和财政补贴两项目总收入中,用于人员支出的经费占比不低于60%(公有资产幼儿园的人员支出经费占比不低于65%),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经费的和占比不少于80%。

(二)对暂时未达到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条款中有关公用经费标准(即年公用经费不低于保教费收入的20%)的幼儿园,可将拟拨付的公用经费纳入办园成本测算,符合认定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与其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后,可认定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三)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经费申领、支出的真实性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全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审核,确保拨款人数、金额等准确无误。

六、其他

(一)市及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由在园幼儿学籍所在地政府财政全额负担”要求。市对各区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工作进行奖补。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次未作调整事项,仍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89号)要求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中小企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