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扫黄打非”重大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扫黄打非”重大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扫黄打非办、市场监管局,市各成员单位:

现将《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扫黄打非”重大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扫黄打非”重大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等“扫黄打非”(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奖励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等“扫黄打非”重大案件的有关工作,并设专门电话:12318,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扫黄打非”重大案件,是指与非法出版活动或者非法出版物相关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予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扫黄打非”重大案件:

(一)依法应当予以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二)依法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的案件;

(三)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并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

(四)制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所述内容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规定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

(五)制售淫秽色情和低俗出版物,在社会上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六)制售侵权盗版出版物,可能引起国际关注、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

(七)其他严重扰乱文化市场秩序的案件。

第四条奖励对象。指以书面、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名举报在佛山市范围内进行的“扫黄打非”各类重大非法经营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有功人员。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五条举报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下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4.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或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

(五)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六)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七)设立非法出版物的仓储、批销窝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对于举报“扫黄打非”重大案件线索的举报人员,按每案查获涉案物品经营额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三)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含一条双头)15-3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采用相关设备组装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3-1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四)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有关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限额的限制。

(五)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确定奖金额后,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决。

(六)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仅奖励在先举报人。

第七条奖金来源。由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奖励符合本办法的举报有功人员。

第八条奖金发放。奖金发放由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个人信息,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奖金领取。举报有功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在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到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领取奖金时需填写签收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涉案物品、经营额;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时,执法人员已掌握了该举报线索;

(三)执法工作人员将有关办案线索告知他人,由他人来举报以获取奖金。

(四)执法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参与奖励活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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