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加强我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在保护森林和森林防火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林业生态市的决定》(河委发〔200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林员和扑火队员,分别指领取市、县区财政补助的负责所在行政村森林资源管护、护林防火工作人员和以扑救森林火灾为主的专业人员。第二章护林员配备与管理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必须建立完善护林员队伍。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应当配备护林员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市属国有林场,均须建立相应的护林组织。第四条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林业用地面积大小,确定护林员配备名额:(一)不足5000亩的至少配备1名护林员;(二)5000亩至10000亩的至少配备2名护林员;(三)10000亩至15000亩的至少配备3名护林员;(四)15000亩至25000亩的至少配备4名护林员;(五)25000亩至35000亩的至少配备5名护林员;(六)35000亩以上的至少配备6名护林员;(七)市属国营林场每3000亩配备1名护林员。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风景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城区周边和市通县绿色通道沿线山林,油库、国防等重要设施林区的护林员数量;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聘请的护林员数量原则上参照市规定的配备标准,具体由其自行制订。第五条护林员的聘任条件及原则:(一)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45周岁以下具有一定护林防火知识和文化水平(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本村青壮年男性,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复退军人、村干部优先聘用。具体聘任条件由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自行制订;(二)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镇林业站面试后提出意见,报镇政府审核批准,一经聘用,乡镇政府与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在特别防火期间实行专职护林。护林员实行两年一聘,聘任名单、合同等材料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属国有林场参照执行,护林员名单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第六条护林员工作由乡镇政府统一负责考核,接受市、县林业部门检查和指导,当地林业站、村委会负责监管。(一)建立护林员培训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护林防火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原则上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时间不少于2天);经培训合格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护林员上岗证,持证上岗。(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措施,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三)建立护林员例会制度,定期交流、总结、布置护林工作;(四)应当为护林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需的装备。市属国有林场参照上述要求制订相应管理办法。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自行聘请的护林员,由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但应当接受当地政府的指挥调度。第七条护林员的职责:(一)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等知识的宣传,提高管护责任区广大群众的依法治林意识;(二)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制止在林区违法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森林火灾,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在地方政府组织和指导下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负责责任区内的巡山护林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报请当地林业站或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四)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时报告;(五)协同相邻管护责任区做好联防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和其他林业违法案件。各县区政府及新丰江林管局根据上述基本职责,结合实际规定护林员的具体职责。第八条护林员的考核:(一)实行护林员工作实绩考核制度,每个护林员每天应保证不少于3小时的巡山护林工作,每日一记,每月一报。建立详细的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护林员奖励工资直接挂钩,并作为奖励、处罚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护林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并优先续聘。(三)对管理不力、工作失职的护林员,应当依据聘任合同的条款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解聘。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对护林员的考核由各县区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林业站、村委会实施。考核结果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五)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林业站、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护林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自行制订。第九条护林员的工资待遇(一)护林员工资标准分时间段计算。每年特别防火期(9月至次年4月),每月800元以上(其中基础工资600元,奖励工资200元。基础工资按月发放,奖励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工资)。每年一般防火期间(5月至8月),每月300元以上。上述标准只作为护林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市财政计算补助额的依据,各县区和新丰江林管局在确定实际工资时,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但不得降低。(二)用人单位须另行为所聘护林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三)护林员工资由乡镇政府发放或委托林业站发放,市属国有林场由林场负责发放。(四)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自行聘请的护林员,工资待遇由经营单位和个人参照执行,费用自行承担。第十条市财政对护林员经费补助与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市属国有林场森林火灾年度考核“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指标挂钩。根据市下达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市属国有林场的森林火灾年度“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指标,在“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指标内的,市财政给予足额补助;超过市“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指标的,每超森林受害面积1公顷扣5000元。因超“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指标而被扣减的补助,在下一年度市财政补助下拨时扣除。(一)全市控制森林火灾受害面积541公顷,其中:源城区控制森林火灾受害面积7公顷,东源县控制森林火灾受害面积84公顷,和平县控制森林火灾受害面积77公顷,龙川县控制森林火灾受害面积96公顷,紫金县控制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30公顷,连平县控制森林火灾受害面积81公顷,新丰江林管局控制森林火灾受害面积56公顷,市属国有林场控制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公顷。(二)对发生森林火灾严重的地方,市将派人核实山火宗数和森林受害面积,并作为年度考核“双控”指标的依据。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按标准配备的村级护林员,由市财政补助20%,县级财政负担80%;对市属国有林场聘请的护林员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因超“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指标而被扣减的经费补助,在下一年度市财政下拨时扣除,并将扣除的经费补助奖励给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突出的县区。第三章扑火队伍组建与管理
第十二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基层森林扑火队伍建设,提高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高效、快速地扑灭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第十三条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计划、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建扑火队伍和实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第十四条扑火队伍组建的规模与标准:(一)东源、和平、龙川、紫金、连平县分别组建50人以上规模的县级专业扑火队伍;源城区和新丰江林管局分别组建30—50人规模的县级专业扑火队伍;(二)每个有山林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均组建一支20人以上规模的半专业扑火队伍。第十五条专业扑火队员的聘任条件:(一)热爱森林防火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初中文化以上,身体健康,服从指挥,团结同志;(二)年龄40周岁以下,以所在地的青壮年男性为主,结合相对固定的男性基于民兵、企业员工、森林消防志愿者等组成,村干部不得兼职;(三)党员、退伍军人优先聘用;(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并设森林扑火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至2名。县级专业扑火队伍的组建工作必须在2011年12月上旬完成,人员名单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乡镇级半专业扑火队伍组建与管理参照执行。第十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专业扑火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县级专业扑火队员,在特别防火期(每年9月至次年4月)实行专职扑火、防火,做到“平战结合,扑防结合,以扑为主”。第十七条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及森林消防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当地政府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二)学习森林消防知识和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时参加安全知识和扑火技能培训与训练,努力提高扑救技能;(三)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服从指挥,密切配合,积极扑救,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四)没有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应加强防火巡查、野外火源管理等,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具体职责和考核奖惩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订。第十八条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要切实解决专业扑火队伍人员工资、装备费用、扑火经费及办公条件,必须配足基本扑火工具。第十九条县级专业扑火队员的工资每月不得低于1000元。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必须为专业扑火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述标准只作为县区级专业扑火队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市财政计算补助的依据,各县区和新丰江林管局在确定实际工资时,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但不得降低;乡镇、村半专业扑火队员工资由各县区政府及新丰江林管局参照制订。第二十条对县区级、新丰江林管局专业扑火队员工资,按实际组建人数,由市财政补助20%,县级财政负担80%。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组建工作,并尽快制订完善相关管理、考核制度。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护林防火各项工作的落实。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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